1、統一經營管理守則1. 總則1.1目的為共同促進 濟南魏家莊 廣場(以下簡稱“廣場”)的繁榮與發展,充分保障每位經營者以及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不斷提高和完善廣場的經營管理體系和商業信譽,規范經營者的交易行為,將廣場全體經營者管理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特制定本守則。1.2本守則適用于 濟南廣場 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管公司”)實施管理的 濟南魏家莊 廣場。1.3全體經營者應當遵循合法經營、依法納稅、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的經營原則,必須遵守和執行國家、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1.4全體經營者同意遵守商管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規定,按照統一經營管理守則的相關內容管理經營者員工并對其行為負責。2. 經
2、營者入場管理規定2.1經營者所經營商品必須符合廣場與客戶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的相關規定。2.2經營者所經營商品必須符合廣場的商業定位:時尚、流行、優質、實價。2.3經營者所經營品牌、品類必須提前向商管公司提出申請,商管公司根據品牌的知名度、美譽度、品牌形象以及其在本地或外地商場、專賣店的銷售情況進行綜合審核和篩選,結合品類規劃決定其經營區域和經營面積,確保每家商戶經營的穩定性,為今后廣場的持續穩場、旺場經營奠定良好基礎。2.4經營者所經營的商品質量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須向商管公司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商標注冊證、經銷授權書等證照復印件,并承諾不經營假冒偽劣、質次殘缺商
3、品,對所經營商品均須提供由國家相關部門機構認可的質量檢驗合格的相關質檢報告,以證明其產地、品質、合法身份等情況。2.5經營者所聘用在廣場工作的現場管理人員、營業員、收款員、業務員等均視為經營者員工。所有經營者員工上下班必須佩帶工牌,并在規定時間內按商管公司指定的員工通道出入。3. 經營者裝修管理規定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商戶裝修手冊和相關流程進場裝修。4. 經營者經營行為管理規定4.1為確保廣場的有序經營,使廣場經營管理納入高效、民主、相互支持、相互監督的管理機制,商管公司組建一支強大的管理團隊,為廣場共同經營、共同決策、共創繁榮打下堅實的配合、協作基礎。4.2經營者在合同經營期內所經營商品必須嚴
4、格限定在合同約定的經營范圍內,如確需進行商品品牌、經營區域及經營面積的調整,須提前向商管公司提出申請并由商管公司進行嚴格篩選、備案。為了保持廣場的經營定位、業態規劃、品類經營分區和各個經營分區的品牌組合,從而實現持續穩場、旺場,并維護經營者利益及對經營者負責,商管公司將對品牌進行審核、篩選及對調整經營區域、經營面積進行分析,以便使經營者做出合理選擇。如未經商管公司許可超出約定的商品、品牌經營范圍,或擅自停業、關鋪、變更營業時間等,商管公司有權予以制止并保留采取其他制約行為的權利。4.3品牌優勝劣汰、優化品牌組合是不斷提升廣場整體競爭力的手段。經營者在經營期間確因經營實力、經驗或品牌風格定位不適
5、合市場競爭而難以為繼的,為了維護廣場整體運營的穩定性,商管公司將及時提出調整申請的和建議調整的品牌經營狀況報告,做出合理評價,并將及時將有發展潛力的品牌及商戶調整到位。4.4經營者在每日營業前須將相應的營業執照和相關證照放在店鋪明顯位置處。4.5營業時間按照 濟南魏家莊 廣場統一規定執行。4.5.1 濟南魏家莊廣場營業時間定為:早10:00 -晚10:00。在該時段內,所有商戶必須保持開店營業狀態。視季節變化、法定節假日或全體首層商戶經營狀況,營業時間可做提前或推遲的調整。外鋪在確保不影響內場安全等管理的情況下(如與內場相連接的門內、外加鎖),可在上述營業時間的基礎上向商管公司書面申請提前或推
6、遲營業時間。4.5.2按上述營業時間,經營者員工應在開店前1.5-1小時進入廣場,并在閉店后10-30分鐘離開廣場。4.6經營者及其員工必須遵守以下統一的廣場經營管理服務標準:(1)統一物業管理;(2)統一營業時間;(3)統一經營者員工日常服務規范。4.6.1對于在本地統一裝修陳列形象及店員著裝形象管理的品牌,在廣場的該品牌店鋪內應做到以下統一管理原則:(1)統一使用POP廣告的樣式及書寫標準;(2)統一使用銷售小票;(3)統一使用工牌樣式、佩帶標準。4.6.2對于在本地未統一裝修陳列形象及店員著裝形象管理的品牌,必須做到在廣場范圍內執行如下統一管理原則:(1)統一使用廣場的POP廣告形式;(
7、2)統一使用廣場的工牌樣式、佩帶標準;(3)統一使用廣場的銷售小票。4.7經營者所售商品或其包裝上應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產品標識標注的規定,真實、有效、完整地標注產品標識,并須符合下列要求:(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2)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3)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4)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5)服裝、紡織使用說明的標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8、消費品使用說明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執行,必須標注內容包括: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產品名稱、產品型號和規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滌方法、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產品質量等級、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等。(6)經營者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確保一貨一簽,貨簽對應;物價部門規定實行限價和監控的商品,應遵守其規定定價;物價牌嚴禁涂改后繼續使用,破舊物價牌應當及時更換;價格變動時應及時更換物價牌,嚴禁隨意口頭打折降價。員工必須按照物價牌標示的價格出售商品,如商品需要降價或打折銷售的,應該用紅色降價物價牌標注,任何未以物價牌明確標注降價的打折行為均視為違反廣場的物價管理規定。 4.8經營者在進行促銷宣傳時使用的
9、POP紙,必須使用廣場統一的POP宣傳紙或該品牌統一使用的POP紙,內容以真實、簡潔、明確為原則,不允許隨意使用清倉處理、甩貨、大減價、跳樓價等宣傳忌語。必須明示活動時間期限和優惠范圍。文字須用電腦刻字、美術書寫形式書寫的規范文字明確標示,不允許使用其它字體標示。店鋪櫥窗玻璃原則上不得粘貼任何形式的廣告和宣傳品。店鋪內盡量不采用易拉寶、X展架作為宣傳,建議采取30CM40CM左右的立牌置于貨柜(架)之上。4.9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對于消費者所購買的商品如出現明顯質量問題憑購物憑證七日之內保退,十五日之內保換;屬于保修期范圍內的商品應予免費維修。其他特殊商品
10、參照國家相關“三包”規定執行售后服務。除此之外,其他有爭議的商品質量糾紛可參照消法相關規定執行。如因經營者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對消費者造成損害或傷害,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經營者負責。4.10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4.11經營者必須遵守以下誠信宣言,并公開接受公眾監督:(1)誠信經營,規范管理;(2)微笑服務,禮貌待客;(3)儀態端正,用語文明;(4)買賣公平,童叟無欺;(5)貨真價實,假一賠二;(6)購物開票,售后三包;(7)依法納稅,按約繳費;(8)顧客有難,鼎力相助;(9
11、)公開監督,獎懲分明;(10)公益事業,人人有責。4.12經營者出售的商品,必須使用法定計量單位,計量器具須檢驗合格并在檢驗期內。4.13禁止經營下列物品:(1)國家規定實行統一經營、專營的商品(有經營權的單位組織上市的除外);(2)受國家命令保護的動、植物及其制品;(3)有毒、有害、污穢不潔、變質腐爛的食物,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品及其食用制品和未經檢疫、檢驗的畜、禽及其食用制品;(4)爆炸物品、劇毒物品、化學危險品、麻醉品、放射性物品。(5)假冒偽劣商品;(6)反動、淫穢和宣傳迷信的書刊、畫片、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7)國家規定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4.14經營者及其員工在
12、廣場內不得有下列行為:(1)損害商場的裝飾、裝修及其他公共設施;(2)占有和妨礙公共區域、設施的正常使用;(3)聚眾喧鬧或發出超出標準規定的噪音;(4)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利用計量器具弄虛作假、短斤缺兩;(5)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6)欺行霸市、強買強賣;(7)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8)設賭、算命等有礙社會主義文明建設的行為;(8)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4.15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和司法機關檢舉、控告經營者經營和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4.16經營者應及時與商管公司溝通經營狀況,每天如實登記銷售額,商管公司將負責做好保密工作。4.17經營者入場
13、商品必備證照和材料詳見商品索證目錄。5. 各項繳費、押金、保證金的管理規定5.1經營者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繳納租金、物業管理費、鋪內電費、水費、燃氣費等相關費用;使用廣告位的,還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繳納廣告位使用和管理費。5.2物業管理保證金:(1)經營者應向商管公司繳納物業管理保證金,作為在廣場經營期間遵守統一經營管理守則的保證金。(2)經營者在合同期內違反統一經營管理守則而對廣場或商管公司造成損害的,視損害程度商管公司工作人員有權按扣罰標準從物業管理保證金中做相應地扣除,經營者應在接到書面通知后5日內補足物業管理保證金。6. 經營行為的延續與終止6.1經營者自行決定終止經營,應提前一個月
14、向商管公司提出申請并進行備案,新引進品牌須經商管公司進行審核,按經營者入場管理規定執行。6.2在任何情況下租賃使用人在合同期內均不得向第三者轉讓、轉租或與第三者共同使用合同所約定的經營場所。6.3經營行為的延續:經營者應在合同屆滿之日180天前向商管公司提出延續經營的書面申請,雙方在合同屆滿之日90天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及補充條款。6.4經營行為的終止:經營者應在合同終止日前30天向商管公司提出終止經營的書面申請,在合同未到期前應保證正常營業;經營者在任何情況下如未提前30天通知商管公司而發生自行撤店行為,均視為經營者違約,商管公司有權進行制止并享有扣除經營者履約定金的權利。7. 安全、交通、消
15、防的管理規定7.1各商戶要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必須配合商管公司的安全檢查工作,確保安全設施保持良好的正常狀態。7.2不得容留任何人在店鋪內住宿(特殊情況并經商管公司批準同意除外)。7.3店鋪內高柜或貨架的擺設不準遮擋消防栓、電表、配電箱,并距消防探頭、煙感器和消防卷簾門0.5米以上。上述設施未經許可不得更改且應保持整潔、有序和安全。7.4在不影響廣場場內消防廣播和其他商戶經營的情況下,店鋪內如因經營需要需安裝影視、音響等促銷用設施設備的,須以書面形式報商管公司留存;如影響廣場場內消防廣播和其他商戶經營的,商管公司有權立即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之后的影響。7.5各商戶店鋪內設施設備需維修、調換的,
16、商管公司提供有償(成本價)服務。7.6經營者不準在店鋪內堆放雜物、亂貼亂掛。7.7經營者應積極參與群防群治建設,認真做好自我防盜、防火、防治安、防災害事故的工作,發現治安、交通、消防問題應主動、及時向商管公司物管部及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嚴禁在店鋪內使用電爐、電飯煲等與經營無關的電器、設備。7.8車輛進出廣場(包括機動車、非機動車)必須按規定路線和時間行駛,嚴禁超速行駛和鳴號。7.9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不得亂停亂放。7.10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嚴禁載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及漏油車輛進入廣場。7.11為了確保公共區域地面的長期使用并保持美觀,所有經營商戶均有義務在日常經營中維護、保養公
17、共區域地面,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運送貨物,使用膠輪運輸工具或由商管公司提供的專用運輸(送)工具(建議從專用通道運送貨物),不能使用鋼輪運輸工具或將箱子、貨柜、道具等物品直接在公共區域通道上推行。7.12各商戶在運送超高、超長、超重貨物時,必須在規定的非營業時間內進行,并在商管公司委派的專人監督下進行。7.13各商戶在運送貨物時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必須依法承擔責任及賠償損失。7.14經營者必須將配備的滅火器放置在指定位置,如發現損壞,須及時通知商管公司物管部,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不得隨意轉移其位置。7.15業主、經營者必須保持各自樓梯、走道和出入口暢通無阻,不得在公共場所、道路、通道、綠地上
18、堆放貨物、雜物。8. 市容、衛生、綠化管理規定8.1自覺愛護公用設施、設備和公共環境、綠化、衛生。8.2經營者必須按照規定擺賣,保持商品擺放整齊,不得占道經營。8.3經營者及其他單位、個人需要在廣場制作遮陽篷或在公共位置安裝廣告、招牌、燈箱或張掛標語的,必須經過商管公司審批。8.4未經商管公司批準,嚴禁在公共位置亂搭亂建或亂涂亂張貼。8.5商管公司物管部負責廣場公共場所的日常維護工作,確保廣場公共場所的垃圾日產日清。8.6經營者自行負責各自室內清潔工作,嚴禁亂拋垃圾,裝修垃圾、建筑垃圾、營業垃圾由租戶承擔費用,由商管公司統一清運。8.7愛護廣場內的公共設施、設備;嚴禁踐踏綠地,攀折花木。損壞公共設備,破壞綠化的,須照價賠償。8.8嚴禁乞討、撿破爛等影響市容和管理秩序的人員進入廣場流竄。8.9廣場的市容、衛生、綠化監督檢查工作由商管公司管理部協助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實施。9. 法律責任9.1對經營者違規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9.2非法侵占、破壞廣場場地、設施或其他財產的,商管公司有權責令改正,否則商管公司將代為清理并向違規者追繳相關費用以賠償損失。9.3經營者(業主或使用人)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