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業廣場寫字樓業主臨時公約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本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第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本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對本臨時公約予以的書面承諾,表示對本臨時公約內容的認可。第三條 本臨時公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第四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公約一致。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第五條 本物業管理
2、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物業名稱: 座落位置: 物業類型: 建筑面積: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第六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等、但業主與建設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配電設施等;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池井、照明設施、
3、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第七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第八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第九條 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第十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備齊相關資料至物業管理企業辦理備案手續(若有拆改行
4、為,應依法至政府主管部門辦理核準手續),并向物業管理企業繳納相應裝修保證金、垃圾清運費(首批裝修業主可免收垃圾清運費)后方可施工。裝修保證金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 元的標準收取。業主應按本公約中有關規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并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工程和裝修人員的管理。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業主裝修完畢后,請主動與物業管理企業聯系驗收時間,由物業管理企業進行裝修工程驗收,如無違章、違規或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裝修保證金在驗收合格一個月內予以無息退還,否則應限期整改到位,如不整改或整改無法達到要求,則由物業管理企業實施整改,并在裝修保證金中扣減相應費用;如裝修保證金不足以彌補
5、整改費用的,則物業管理企業仍有權向業主追債。因裝修行為造成墻壁、樓梯、公共設施損壞需修復,業主需承擔相應的修復費用。第十一條 業主應在物業管理企業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周一至周五,18:00-次日6:00,油漆等有異味的裝修施工時間為:周五19:00-周日12:00 。節假日全天可以施工,或以物業管理處公布時間為準。第十二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立即停止違章行為、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十三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等
6、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第十四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第十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等部分設施的顏色、形狀的規格),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等)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3、違章搭建、私設攤點;4、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不按規定堆放物品、丟棄垃圾、高空拋物;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
7、、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6、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7、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8、擅自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排水、排污等公共設施;踐踏、占用綠化地等;9、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七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飼養和攜帶除觀賞魚類以外的寵物。第四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第十八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第十九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
8、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一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第二十二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
9、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應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并提供相應協助。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未及時修復的,業主可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第二十四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第五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五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1、根據本臨時公約配合建設單位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2、業主、物業使用人如違反本臨時公約和規章制度,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批評、規勸、公示等手段,并要求業主及物
10、業使用人承擔相應的補償或修復費用,必要時將采用訴訟手段;3、物業管理企業可委托專業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與服務內容,但不得將本物業的整體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4、收取物業管理費及其他費用;5、在合理通知及盡可能不影響業主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有權暫時停止需要維護或維修的設施及設備的運行和使用;6、物業管理企業在本物業內不存在與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的人身、財產保險關系。7、大廈內公共區域的經營收入,在扣除相應成本及物業管理企業合理的管理費用后,所剩余的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及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另有約定除外)。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
11、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應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第二十七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方式。業主應自物業買賣合同確定的商品房交付日開始 月 日前按照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以人民幣 元/月.平方米的標準向物業管理企業足額交納全年物業管理服務費用,首期物業管理服務費,業主應于辦理入伙手續時繳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逾期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應交物業管理服務費的萬分之五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違約金。物業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車位及其管理服務費用以政府有關部門核定標準為準。
12、專用部位維修服務收費及其它特約服務收費由物業管理企業制定收費標準并公示。房屋公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險(主要為財產一切險、機器設備險)視實際需要由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代行辦理,保險費用從物業管理費中支出。第六章 違約責任第二十八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公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九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公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未能履行本臨時公約約定義務的,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向
13、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根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一條 本臨時公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本臨時公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第三十二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臨時公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公約。第三十三條 本臨時公約由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每位業主各執一份。第三十四條 本臨時公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
14、大會制定的業主公約生效之日終止。承諾書本人為 商業廣場寫字樓的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聲明如下:一、確認已詳細閱讀 商業廣場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單位)制定的“ 商業廣場寫字樓業主臨時公約”(以下稱“本臨時公約”);二、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公約;三、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公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的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四、本人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有權直接援引 商業廣場寫字樓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 商業廣場寫字樓業主臨時公約的相關約定;五、本人同意轉讓該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臨時公約承諾書并送交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收到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前,本承諾繼續有效。承諾人(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