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車輛管理辦法 (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公司車輛的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車輛系指公司的小車及中巴車輛。 二、車輛管理 第三條 本公司的車輛由行政人事部統一管理,并指派專人負責調度;公司勞務輸出項 目車輛由輸出項目的管理處統一管理,具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車執照、保險卡由司機(或自駕者)攜帶外,其余均由 專人保管,不得遺失,如車輛交接或移轉時應辦理車輛移交手續,并將該車各種資料隨車移 交。 第五條 本公司人員因公外出需要用車者,應將經部門核準的公務外出單交專人簽 字,專人依公務的重要性派車。不按規定辦理申請,專人不予派車。接送公
2、司領導及員工上 下班、定時接送業主或看樓客人,不填外出單。其它符合規定的用車需求(如:接送公司客 人、公司或業主舉辦各種活動等),由專人填寫外出單。 第六條 每輛車內均設置出車日志,供司機每次出車時填寫(用車人配合簽字)。 司機必須認真填寫表中各項內容,每周呈專人核對,如專人發現記載不實、不全或未記載者 應呈報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提出批評。行政人事部也將不定時予以抽查,對不聽勸誡屢教不改 者將給予嚴肅處理。 第七條 行政人事部負責核準一切車輛費用的繳納(包括:停車費、過路費、油費、維 修保養費及違規費等)。 三、車輛使用 第八條 車輛應由專職司機駕駛(經公司許可自駕者,應善盡駕駛人責任)。出車前應
3、 特別注意安全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 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否則,駕車人應對可能出現的后果負責。 第九條 車輛行車途中應注意安全行駛及遵守交通規則, 若有違規罰款, 由駕駛人承擔。 第十條 司機不得將公務車開回家,不得公車私用或將車擅自交給他人駕駛或學車,違 者受罰。 第十一條 出車時,車輛應停放在指定位置、停車場或適當合法位置。晚上車輛駛回后 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并將車門鎖好,然后要求執勤保安簽字確認。特殊情況(如返回時 已逾晚上十二點,或早上 6:00 以前須外出公務)經專人特許可以停放在司機居住的公司物 業小區。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
4、通規則、損毀、失竊,將追究司機的責任。 第十二條 沒有正常的調車手續,任何時候不準擅自將自己保管的車輛借予他人駕駛或 練習駕駛,更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私自動車。 四、車輛維修保養 第十三條 司機負責每周對車輛進行定期檢查及保養,以維持機件壽命,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四條 車輛的維修、保養應由特約修護廠維修,填寫車輛請修表報行政人事部 審批,否則修護費用一律不予報銷。自行修復者,可報銷購買材料零件費用。公司安排司機 人員每月將車輛開至修護廠對車輛進行一次檢查、維護、清洗、打蠟等保養工作。 第十五條 車輛于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它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應與專人聯系 請求批示。 第
5、十六條 由于駕駛人使用不當或疏于保養,而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之修護費, 應視情節輕重,由公司與駕駛人負擔。 五、違規與事故處理 第十七條 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駕駛以致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公司將追究責任 司機的責任。駕駛人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第十八條 各種車輛如在公務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除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外,并 須即刻與公司專人聯絡,專人除即刻前往處理外,并即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賠償手續。 第十九條 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人與公司共 同負擔。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 公司各負擔一半。 六
6、、費用報銷 第二十條 公務用車停車費、過路費、油料及維修費憑票證經審核后實報實銷。 七、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派車流程 公務外出單 出車日志 車輛請修表 呼和浩特市仁和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 派車流程 公務派車 用車人填寫 公 務外出單 一式 兩聯 部門審核 行政人事部派 車人員簽字 有無車輛 派車 車輛用后管理: 司機 填寫出車日志,用 車人簽字 派車 有無車輛 行政人事部安 排調度 其他用車 行政人事部安 排專人派車 行政人事部負責派 車人員填寫公務 外出單 接 送 領 導 及 員 工 上 下 班 或 接 送 業 主 及 看 樓 客 人 有 無
7、無 有 公務外出單 部 門 申 請 人 事由: 用車時間 天數 用車部門負 責人意見 負責派車人意見 行政人事部 經理意見 總經理意見 備注:1、公務外出須提前 1 天申請;2、市內(呼和浩特市)用車須行政人事部經理簽字; 3、用車后用車人須在出車日志上簽字;4、出市用車須經總經理簽字。 公務外出單 部 門 申 請 人 事由: 用車時間 天數 用車部門負 責人意見 負責派車人意見 行政人事部 經理意見 總經理意見 備注:1、公務外出須提前 1 天申請;2、市內(呼和浩特市)用車須行政人事部經理簽字; 3、用車后用車人須在出車日志上簽字;4、出市用車須經總經理簽字。 出車日志 出車日期 出車路線 行車里程 出車時間 用車人 車輛請修表 車 號 駕駛員 維修保養事由: 預計費用: 行政人事部負 責派車人意見 行政人事部 經理意見 總經理意見 車輛請修表 車 號 駕駛員 維修保養事由: 預計費用: 行政人事部負 責派車人意見 行政人事部 經理意見 總經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