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1監測和測量1.0目的為對QHSE管理體系績效進行監測與測量,以實現對QHSE管理體系的有效控制。2.0適用范圍適用于對公司所轄區域的所有QHSE管理活動監測和測量。3.0定義3.1監測:遵照有關規定,所進行的檢查。應注意明確負責部門和責任人、監測方法、頻次、執行標準、記錄內容、人員要求、結果處置等。3.2測量:以確定量值為目的的一組操作。4.0職責4.1品質保證部負責公司整體QHSE管理體系績效進行監測與測量,對本公司無監測和測量能力的項目并負責委外監測和測量項目的聯絡工作。4.2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相關的QHSE管理體系績效進行監測與測量。4.3機電管理部負責公司監測設備的維護與
2、保養,并負責需校準的監測與測量設備的外送校準工作。5.0內容5.1監測與測量的內容監測與測量的內容包括(不限于此):5.1.1公司QHSE方針、目標和指標達成情況;5.1.2 QHSE管理方案實施的效果、有關運行準則的控制(如噪音的監測、特種設備如電梯的監測等);5.1.3應急響應在必要時的演練(如消防演習等)的效果監測;5.1.4公司的環境表現(如公司采取污染預防措施收到的效果、節省資源和能源的效果、對重大環境因素控制的結果等)、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5.1.5具有職業健康安全工作經歷或正式資格的人員情況、培訓記錄(包括承包方的)、及這些人員在操作中是否符合相關處理程序、相關方
3、的資質(如鑒定職業病的醫院、水池清洗公司、固體廢棄物收購站等);5.1.6員工的行為,可能需要糾正的不安全的工作方式;5.1.7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和定期對遵守法規情況的監測;5.1.8事故、事件和其他不良的HSE績效的歷史證據;5.1.9設備的測試和校準管理(包括承包方的)等等。5.2 監測與測量的方法5.2.1各部門對日常QHSE管理體系運行標準及管理方案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符合情況等進行例行的主動測量,并包括對QHSE管理體系失敗案例(如事故、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事件、疾病)的被動監測與測量;5.2.2品質保證部除對本部門日常QHSE管理體系運行進行例行檢測外,并對公司的QH
4、SE管理體系運行進行日常巡查、組織公司的考評(定期或不定期)、外部考評等監測;5.2.3各部門按照其相關的工作指引或管理方案操作要求進行監測與測量。5.3 監測與測量的頻次及時機5.3.1各部門根據實際運行的具體情況(包括可能有法規的規定),確定監測與測量的頻次和時機以及確定是否需要定性(如耳塞或防護口罩佩帶的檢查、員工身體檢查、技術監督局對電梯進行的檢查等)還是定量(如噪聲值的測量、防疫站對水池水質的測量等) 監測與測量;5.3.2對HSE管理體系失敗案例(如不符合、事故、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事件、疾病)則根據實際狀況進行適時的監測與測量;5.3.3運行中涉及具體有關需要監測與測量的頻次按照相
5、關的工作指引、管理方案或有關法規規定要求進行。5.4 監測與測量的結果對監測與測量的結果應予以記錄并對其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對不符合或潛在不符合應采取相應的糾正或預防措施,具體按事故、事件、不符合糾正與預防措施執行。5.5 監測與測量的設備5.5.1需要監測和測量的儀器、儀表,均由機電管理部負責依其具體規定要求(包括法規規定要求),在規定的時間間隔內對其進行相應的計量和校準,對平時發現的儀器、儀表量測不準確、功能失效或損壞時,需立即停用并校準,校準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需進行檢測設備清單和保存相關的校準記錄;5.5.2對用于評價QHSE管理體系的測量設備5.5.2.1應列出設備清單,使用唯一標識
6、,標明測量設備的校準狀態,并進行控制,設備的精度應是已知的,并按規定維護和保管,使之保持應有的精度;5.5.2.2用于校準的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若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則應將校準的依據形成文件;5.5.2.3檢測設備校準分為定期校準和臨時校準兩種方式,定期校準是指按檢測設備的校準周期予以校準;臨時校準是指使用者在使用時發現檢測設備量測不準確、功能失效或損壞時(未到校準期),需立即停用并送往校準;5.5.2.4對檢測設備的校準因本公司內無法執行,均由機電部送往國際或國家認可的校準單位執行校準,公司執行外部校準的檢測設備包括(不限于此):聲級計、萬用表、搖表、鉗形表等;5.5.2.5對校準不合格的檢測設備予以隔離標識,并確定其是否尚有修復使用價值,如有修復使用價值則報請維修,維修后的檢測設備需經外校機構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如無修復使用價值,則由使用部門提出報廢申請,報部門經理審核,經總經理批準后予以報廢,同時當部門應在設備清單中予以注明;5.5.2.6保存所有檢測設備校準、維護活動和結果的記錄;5.5.3對供應商的設備,相關部門應要求其相關供應商保證其設備符合本部門同樣的管理要求,必要時應要求其提供一份設備測試記錄的副本。6.0 相關文件事故、事件、不符合糾正與預防措施7.0 記錄監測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