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深圳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深圳“聯合廣場”(以下簡稱“大廈”)的實際情況,為維護大廈各業主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或責任,確保大廈的管理能夠達到優質標準,同時使大廈之物業價值日增,特制定本“管理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公約對大廈的全體業主、用戶、發展商及管理者均有約束力,公約內涉及之業主、發展商及管理者均包括受讓人、繼承人、合伙人、接辦人、承租人或占用人。公約泛指本公約及其中之附件,及依據本公約賦予之權力而訂立的各項規定。第一章 定義 公約中除非文意有所指示需另作解釋外,下列用語所指意義如下:1、 地塊:B119-162、 大廈:指座落于深圳市
2、彩田路及濱河路交叉路口的聯合廣場。(具體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濱河路北5022號) 地下室停車場,即地下室共三層停車場。 商業區,即地面以上至塔樓以下共五層的商業裙樓,另外包括A座塔樓57、58層的觀光層。 辦公區,即A座塔樓530、3245、4756層辦公層,A座16、31、46層避難層及一層大堂,B座塔樓南面518層辦公層及一層大堂。 賓館,即B座塔樓北面519層及一層大堂和輔助用房。3、 發展商:指深圳市國泰聯合廣場投資有限公司。4、 共用部分:指該大廈內由發展商根據本公約所指定的房屋建筑本體共用部分,其中包括大廈之樓蓋、屋頂、梁、柱、內外墻體和基礎等承重結構部分、外墻、大廈之出入口、廣場大
3、堂、電梯大堂、樓梯間及走火通道、走廊通道、門廳、避難層、共用衛生間、設備機房、設備用房、工具房、已算入公共面積的管理用房及控制用房等,但不包括任何業主擁有獨立使用權的地方及發展商保留之地方。5、 公共地方:指發展商根據公約指定大廈內的公共地方及發展商根據本公約所指定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大廈之出入口、廣場大堂、電梯大堂、樓梯間及走火通道、走廊通道、門廳、避難層、共用衛生間、設備機房、設備用房、工具房、平臺、天臺、已算入公共面積的管理用房及控制用房、室外道路、綠化區、自行車停放處、電梯箱等,但不包括任何業主擁有獨立使用權的地方及發展商保留之地方。6、 共用設施設備 :指為該大廈的公眾利益而在大廈內
4、裝設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道、垃圾道、煙囪、共用照明系統、天線、中央空調系統、熱水系統、給排水系統、加壓供水系統、供配電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監視系統、電梯、通訊系統、BAS樓宇自動控制系統、污水處理系統等,以上所列之各類設備設施,不論是設置于公共地方或保留地方內,均屬共用設施設備,但只供發展商或個別業主或租戶使用的設備設施則不包括在內。7、 市政公用設施:指為該大廈規劃紅線范圍內的市政公用設施,包括室外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綠化區、路燈、自行車停放處等,以上所列之各類公用設施,不論是設置于公共地方或保留地方內,均屬公用設施,但只供發展商或政府使用的設施則不包
5、括在內。8、 綠化區域:指根據政府有關法令在大廈所屬地塊上實施的綠化地區。9、 保留地方:指發展商擁有或僅供發展商使用之大廈部分,包括大廈之游泳池、地下室(設備用房除外)及停車場(含地面停車場),其它大廈內之非單元及非公共地方。10、 車位:指大廈地下室共三層的停車位及地面停車位。11、 管理:指管理者根據本公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應履行及遵守的全部責任。12、 管理者:指發展商/或業主委員會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公約和管理合同而聘請管理大廈的專業管理公司。13、 業主委員會:見第七章。14、 管理費:指物業管理公司為管理、維修及保養大廈而向業主收取的費用,并按照深圳市規劃國土局測繪大隊最終查
6、丈驗收的建筑面積而核定的實際建筑份額計收的管理費用。15、 財政年度:指由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個月期間,第一個財政年度由入伙通知書出具當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16、 年度預算:在每個財政年度開始時,管理者應制訂該財政年度之收支預算。17、 管理份額:指發展商為使各業主分攤及交納管理費而分配給各單元的份額,有關各單元的管理份額,按深圳市規劃國土局測繪大隊最終查丈驗收的建筑面積計算。18、 業權份額:指各單元業主于該大廈內所占之份額,有關各單元之業權份額,參照深圳市規劃國土局測繪大隊最終查丈驗收的實際建筑面積及分攤土地面積作為依據,并于房地產證發出后而正式確定。19、
7、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根據深圳市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管理規定,業主有義務定期繳納物業房屋本體維修基金。20、 預收管理費:即于入伙時發展商或業主委員會授權之管理公司向各單元業戶收取相等于已被批準的管理預算訂定的一個月管理費。21、 管理規則:指公約用戶守則內之一切條款或規則及發展商或管理者按公約授權制定之各項與大廈管理有關之規章制度。22、 業主:指根據深圳市規劃國土局所頒發的房地產證所載之權屬人,即為該房屋單元的業主。23、 單元:指業主在大廈擁有的單位包括商業、辦公、車位或其中部分。24、 外墻:指大廈的全部或部分玻璃幕墻和石材幕墻,但不包括指定廣告位及發展商保留自用的任何指定部分之外墻。25、
8、土地出讓合同:指與深圳市規劃國土局簽訂有償出讓大廈所占地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或有關的批文和文件。26、 業戶手冊:指發展商或管理者根據公約而制定供各業主及用戶于使用其所擁有的單元、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及市政公用設施時所需要了解及遵守的條例和規則。27、 大廈圖則:指存放于管理者有關大廈各層之平面圖,各業主如需查閱,可預約管理者查閱。28、 裝修規則:指管理者就各業主在其所屬單元的裝修、更改、改進、加建及裝飾等所作的規定。29、 業主入伙通知書:指發展商于該大廈可以交付給各業主使用時發給各業主的通知書。第二章 總則 公約是為各業主之利益而設置,發展商、管理者及各業主均遵守和履行公約所載之義
9、務和責任及受公約之約束。各業主均對其單元擁有處置權,包括使用、出售、轉讓、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之權力,但在其行使該處置權時,必須以其承讓人或使用人承諾履行及遵守公約條款為前提。第三章 業主(一) 業主之權益1、 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2、 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部分、公共設施設備、公共場所及市政公用設施的權利;3、 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4、 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5、 有權根據房屋建筑共用部分、公共設施設備及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
10、組織修繕;6、 有權參加業主大會,并擁有對本物業重大管理決策的表決權;7、 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并得到答復;8、 有權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業管理收支帳目;9、 有權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無權直接懲戒管理人員;10、 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和建議;11、 有權要求房屋建設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不維修養護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強制維修養護,按規定分攤費用。12、 有權擁有其名下單元之業權份額,并可全權處分其名下所占的業權份額及權益,例如出售、轉讓、贈與、遺贈、抵押、出租或以
11、其它方式處分,而無須發展商或其它業主的同意;13、 有權根據公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二)業主的義務1、 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本公約的規定、按本公約所訂立的“業主手冊”及其它規章制度,同時要求其雇員、訪客及其有關人員同樣遵守上述規定和制度;2、 執行和服從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3、 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4、 按規定按時繳交其名下應分擔的管理費及其它基金或費用等款項,按時繳交其名下單元須付的稅項、水、電等及有關公共設施費用,并負責專供其名下單元所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護及保養費用;5、 業主應自行負責催繳名下物業的租
12、金、管理費用等各項應付費用,并對其非業主使用人在繳費、裝修、使用等方面承擔連帶責任;6、 業主應提供24小時聯系方式,如更改須及時通知管理處,以便其名下物業發生緊急事故可及時聯系,否則應承擔其后果。7、 在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時,必須遵守本物業的“裝修規則”進行操作;8、 如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其自用部位及設施設備、毗連部位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有關費用;9、 明白并承諾與其他承受人或權力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和法律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業主公約,并承擔連帶責任;10、 在七天內以書面通知大廈管理者有關承受人或權利人的姓名、地址、處理日期及將承
13、諾書交管理者。否則,原業主將對承受人的違約行為負連帶責任;11、 明白并承諾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在本物業內不存在人身、財產保險關系(另有專門合同規定除外)。(三)業主的責任1、 不得改變樓宇的結構,不得更改承重墻、橫梁、支柱、樓板等,或加建、擴建、拆除任何建筑物,不得改變大廈任何部分的外貌,不得在大廈外墻上安裝或伸出任何物品;2、 不得隨便開啟外墻上部分只允許在緊急狀態下方可開啟的窗戶并嚴禁高空拋物;3、 負責其單元內部之整潔及維修,保持一切設施暢通完好,同時不得擅自對單元內涉及共用部分及公用設施設備進行非專業性的維修、改動和搬遷,以免對整個大廈及其他單元用戶造成損失;4、 不得堵
14、塞、切割、損壞、更改、干擾樓宇任何公用部分之供電、供水、供冷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設施設備;5、 只能將其單元按土地出讓合同規定及本公約之規定用途使用,不得利用單元進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為,或造成足以妨礙或侵擾其它業主的事項;6、 不得在單元內舉行葬禮、宗教儀式、舞會、音樂會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將單元做齋堂、殯儀館及類似用途;7、 不得在樓宇內進行任何足以引致樓宇投購之保險全部或部分失效或引致保險費增加的行為,不得在單元內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及危險物質,不得在單元內飼養家禽或任何寵物;8、 不得妨礙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分、公用設施設備及市政公共設
15、施,不得在公共地方亂搭亂建、堆放物品、懸掛條幅、豎立廣告、丟棄垃圾和違反“深圳市衛生管理條例10不準”的規定;9、 未經向管理者申報并獲批準,不得擅自更改、遷移或增大用電、用水裝置和中央空調的負荷;10、 不得踐踏、占用綠化區域、噴水池,損壞、劃傷裝飾小品和造型;11、 不得隨意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影響其它業主工作及休息;12、 根據政府消防條例的要求,安裝或配備各種防火裝置、器材、設備,以及管理者認為必需的其它防火及安全裝置、器材、設備(由發展商配備的除外);13、 負責其單元內之巖石地面及玻璃幕墻不被堅硬物品劃痕、劃傷;14、 不得同意三無人員、推銷人員及一切可疑人士進入大廈或其單元,
16、并及時鎖門防盜。任何搬出大廈的大件物品或貴重物品須經管理者批準;15、 違反公約規定的業主需就所致之損失負責及支付一切有關費用;16、 負責由于單元內業主/租戶或其雇員、訪客及有關人士的行為造成漏水、火燭、震動或其它災害,以致造成大廈及其它業主蒙受破壞和損失,并導致管理者和其它業主將面對訴訟、索賠等情況時,承擔一切責任及賠償。第四章 管理(一)一般事項:1、 發展商或業主委員會按公約所指定、委托或委任的管理者,享有以下的權利,同時需遵守和履行本公約中其應遵守及履行之責任及義務;2、 管理者將被視為全部業主就本公約規定事宜之代理人,而非個別代理。每一個業主將被視為全權及已不可撤消地任命管理者為執
17、行本公約規定事宜的代理人。(二)管理者的權利及責任:1、在尊重發展商及各業主權利的情況下,管理者有權對大廈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維護,并為此負責,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1)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行使管理權力,使大廈的管理能夠達到優質的物業管理標準;(2) 檢查、視察大廈,必要時包括所有單元的內部。但管理者必須給予有關單元的業主或使用者提前24小時的書面通知,緊急情況除外;(3) 每一位業主及其使用者應嚴格按照管理者制定的“裝修規則”完成其單元裝修工程。如果管理者發現該業主聘用的承包商及其工人違反“裝修規則”,管理者有權拒絕讓該等人士進入大廈,或在管理者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將
18、其逐出大廈。裝修期間,管理者有權進入正在裝修的單元,以檢查并確定有否違反“裝修規則”。所有直接或間接因裝修工程引起的訴訟、索賠要求及費用完全由該業主單獨負責,與其它業主及管理者無涉。管理者有權在適當時候對“裝修規則”進行修改,并可在裝修工程開始前,以合理的通知,要求裝修的業主依據“裝修規則”繳交裝修按金予管理者,并由管理者根據“裝修規則”的條款作有關應用。裝修按金并無利息,由管理者應用于補償業主或其聘用承包商等引起的所有損失。裝修按金在裝修工作完成后三個月內應發還給該業主,如款項需補償前述損失,則在計算及扣除補償后,余款盡速發還該業主;(4) 根據大廈之日常運作,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工作程序,并
19、在實施中不斷完善;(5) 根據本公約制訂大廈“業主手冊”、“裝修規則”及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并以有效之形式督促業主和用戶遵守;(6) 對大廈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及市政公共設施進行維護,使之保持良好的狀態,如維修或清潔主要結構、外墻、窗框、門及玻璃、設備、器材的更換、修理、涂漆等,如有需要,管理者或其聘用之承建商,代理人及其他經許可的人,可進入大廈的任何單元進行有關工作,除緊急情況外,應事前發出通告;(7) 負責人事管理工作,并指導和監督所招聘之員工完成各項管理工作和保障各項共用設施設備及市政公共設施的正常運作;(8) 根據大廈實際情況,負責建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編制大廈管理預算,收取管理費
20、和代收水、電、電話、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使用費及追討欠款;(9) 處理所有對于管理大廈的投訴及各項維修,并協助調解業主或用戶之間因大廈管理而引起的糾紛與爭執;(10) 負責大廈的保安工作,保持大廈的正常秩序和盡力使業主或用戶免遭騷擾;(11) 對各項管理職責定期作出檢討和總結,并對改善大廈管理或增加服務項目等事宜向發展商及/或業主委員會遞交報告及作出建議;(12) 清除及拆去任何不符合管理規則規定的建筑物或安裝物、擺放之貨物及雜物,向應負責的人征收及追索清除費及補償因此而發生的有關費用;(13) 在所有該大廈對外之法律訴訟中,在管理職權范圍內作為全體業主的代表(但管理者與業主或使用者之間有利益沖
21、突時除外);(14) 防止任何人未經管理者書面同意或未按本公約的規定而占用或使用共用部分、公用設施設備及市政公共設施;(15)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遵守政府對于大廈的要求;(16) 防止任何人對大廈或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及市政公共設施進行有害的變更及損壞,并對損壞者進行索賠和罰款;(17) 節日期間可裝飾大廈外墻包括燈光及其它飾物。如管理者或業主委員會認為必要,可以組織大廈內的文娛活動;(18) 控制該大廈規劃范圍內所有車輛的停放、行人交通、拖離或扣留所有違反管理規則所準許停泊的車輛,并向該車輛之車主收取拖離及扣留費用,并可收取欠款利息及手續費;(19) 在履行其按公約規定的管理職權范圍內并在
22、認為有必要時就聘請、撤換及付酬予律師、建筑商、會計師及其它專業顧問、承建商、承包商、工人、代理人、清潔工人及其它工作人員;(20)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出及進行訴訟)制止各業主違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公約或“業主手冊”的規定;(21) 公平合理地制定共用部分、公用設施設備及市政公共設施的使用規章及確定各項服務/康樂設施的收費標準;(22) 管理者可用業主或大廈管理處名義投保及支付保險費用。投保項目可包括火災、其它意外及天災、第三者責任保險、勞動保險、雇員忠誠保險等與業主和大廈有關的保險。2、 管理大廈共用部分、公用設施設備及市政公共設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1) 安排保養和維修大
23、廈的共用部分、公用設施設備及市政公共設施;(2) 確保所有大廈業主或用戶依照本公約規定的用途正確使用其所占之大廈部分,如有大廈業主或用戶違反本公約,管理者應盡量使用可行的方法制止此等違約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向違約者追討賠償及費用;(3) 在有合理需要時,替大廈之共用部分、公用設施設備及市政公共設施涂漆、清潔、鋪砌或視情況而施行其它適當之工程;(4) 保持共用照明系統運作良好;(5) 保持大廈通風系統運作良好及作適當維修;(6) 保持大廈共用部分的清潔、衛生及美觀;(7) 阻止任何廢物被廢置于大廈之公共地方,負責清除大廈公共地方垃圾;(8) 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大廈任何之出入口、入口大堂、電梯大堂
24、、樓梯間及走火通道、走廊通道、門廳、避難層等受阻塞;(9) 確保所有公用污水渠、排水渠、管道及水管無淤塞情況;(10) 保持大廈的所有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用設施性能良好和運作正常。在需要的情況下,管理者可與第三者訂立維修、保養合約;(11) 在可能的情況下阻止任何垃圾或其它物體從大廈棄置、排出、侵蝕或拋出于公共地方處,并把已棄置、排出、侵蝕或拋出之垃圾或物體移走。確保管理者所進行之維修或其它工程不會對毗鄰的公共設施及水管、電纜等或其它工程造成損害。如有損害,應及時修補;(12) 安排大廈之工作人員的日常工作程序。3、 大廈財務管理(1) 負責大廈之財務管理及帳務處理,正確地運用大廈管理帳戶收取管理
25、費及支付款項,定期復審結存以確保有足夠資金維持必要的開支;(2) 財務管理包括為辦公區、商業區及賓館編制每年之管理大廈預算及盡可能使管理之開支及運作控制在此預算范圍內。每年的年度預算須于該年度前一個月提交予發展商或業主委員會審批,并在批準后方可實施。(3) 年度預算須列明: 該財政年度之預算管理支出; 預算管理者酬金; 各業主根據業權份額繳納的管理費標準。(4) 年度預算應遵循以下原則: 辦公區及其大廈范圍內為其服務的共用部分、公用設施設備、市政公用設施之養護、維修及管理的費用應由辦公區內各單元業主共同承擔; 商業區及其大廈范圍內為其服務的共用部分、公用設施設備、市政公用設施之養護、維修及管理
26、的費用應由商業區內各單元業主共同承擔; 賓館及其大廈范圍內為其服務的共用部分、公用設施設備、市政公用設施之養護、維修及管理的費用應由賓館內各單元業主共同承擔; 其它為整個大廈服務的共用部分、公用設施設備、市政公用設施之養護、維修及管理的費用應由停車場、辦公區、商業區和賓館內各單元業主共同承擔;(5) 如遇年度管理預算不足以應付所有實際管理開支,管理者可修訂年度預算,并考慮各業主的業權份額分攤后,修訂該財政年度余下月份各業主應支付之每月管理費。在執行該方案前,管理者應提交修訂預算供發展商或業主委員會審核批準;(6) 每月定期向各單元業主、租客或用戶收取管理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并定期復審征收情況以
27、確保所有業主、用戶準時履行其財務上的責任,并于發出適當警告后,以管理者代表大廈全體業主名義提出法律訴訟;(7) 屬于重大維修工程項目應參照“深圳市住宅區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管理試行規定”執行。(三)管理費1、 無論物業是否自用,各業主需于當月五日前繳交其名下單元每月應付之管理費;2、 首期管理費從入住之日起計算。所謂入住,是指業主收到入伙通知書并辦理完結相應手續;或業主收到入伙通知書后在限定期限內不辦理相應手續的,視為入住;3、 管理費可作適當合理調整;4、 根據已獲發展商或業主委員會批準之年度預算,管理者可從大廈管理帳戶中支付有關管理大廈之一切支出費用。上述所提及的支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項
28、目:(1) 保養及修理大廈的共用部分、公用設施設備等;(2) 管理者酬金;(3) 管理者所認為需要購買之火險及各種責任保險之保險費及法定稅費;(4) 聘請管理人員的開支,包括薪金、福利、假期、津貼、住宿、制服及裝備等;(5) 購買及租賃所有需要的機械及器材之支出;(6) 大廈整體而非某單元獨家使用及耗用的水、電、冷氣、電話、有線電視、服務的收費及其類似收費及支出;(7) 聘請法律、會計、工程、機械等專業人士的費用;(8) 垃圾清理費;(9) 清潔大廈公共地方及外墻或落地玻璃之費用;(10) 指定時間內提供中央空調之支出;(11) 大廈外墻裝飾之費用;(12) 行政辦公開支;(13) 其它為管理
29、大廈的支出(包括大廈完成前,籌備管理期間之一切開支)等;管理者應每三個月公布管理收支帳目,并張貼于大廈告示欄。不論單元是否空置,被占用或出租等,該單元業主須負責繳交全額的管理費及其它應付之費用。5、 管理費及其它費用的追收及欠款利息業主名下單元欠繳管理費及其它根據公約規定的任何費用時,管理者應在欠費當月起、第二個月內向業主發出通知,詳列所欠款項及清還期限,若逾期未付,管理者可通過法律途徑向業主追討欠款;所有管理費及預收管理費及其它根據公約或其它管理規則應付的款項,均需按期清繳。任何業主如果未能于應付的款項到期日支付其應付的款項,則管理者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并收取附加費用:(1) 收取未繳付的款項自
30、應付之日起至支付日的利息,以日息5計算;(2) 管理者有權對欠款單元的業主提出訴訟或作出其它追討行動,如按照水、電代收合同停止供應該單元之水、電、空調或停止提供一切相應服務,或于大廈告示張貼欠款業主單元及詳情,直至該欠款業主清償全部欠款、利息及手續費為止,而重新接駁供應設施之費用或為追討欠款、利息及手續費所支出費用概由該業主負責;(3) 業主欠繳管理費/或其它費用達三個月時,物業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追繳。6、 預交管理費(1) 大廈全體業主應于收到入伙通知書后,在規定的時間內繳交一個月之管理費作為預交管理費,并為此成立一信托帳戶。(2) 如大廈管理帳戶出現合理的赤字,管理者有權在征得發展商
31、或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后,從信托帳戶中提取適當金額以墊支不足之數,并可在征得發展商或業主委員會同意下,增收管理費以償還帳戶所墊支之款項;(3) 業主入伙時所繳交的管理費按金可在出售、轉讓、贈與、遺贈其名下單元時轉至承受人名下。7、 帳目審核及保存(1) 管理者應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一年至少一次審核大廈的年度財務收支報表,并張貼在大廈告示欄;(2) 管理者須妥善地保存管理收支帳目,并在需要時將帳目提供各業主查閱或節錄;(3) 管理者于被辭退或職能被終止時,須于被辭退或職能被終止后三個月內移交所有有關大廈之文件、記錄、圖則、管理帳目予業主委員會。8、 管理者根據公約作出的決定及任何合理行動在各方面對所
32、有業主均有約束力;9、 管理者及其雇員在下列情況下無需對業主或用戶負責:(1) 為履行公約所進行之一切管理工作,但涉及刑事責任、蓄意或嚴重過失而造成之損失不包括在內;(2)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服務中斷:A、 因任何設施、裝置必要之保養及更換;B、 火災、水災等不可抗力引致中斷服務;C、 無法避免的燃料、材料、供水、電力、空調短缺;D、 管理者所無法控制的其它一切原因;10、 管理者應盡全力按照公約的規定履行其對該大廈的管理和維護的職能。(四)管理者酬金:1、 因管理者履行公約的職能而由大廈全體業主付給管理者的報酬,按深圳市有關法規執行;2、 管理者無須從管理者酬金中支付因招聘任何職工作為該大廈管
33、理、運作、會計、核數等的一切直接開支費用,但須自行負責應繳的稅項;3、 管理者酬金于每月第一天由管理者從大廈管理帳戶中扣取;第五章 大廈全部或部分受損不能正常使用時的規定1、 大廈任何部分如因火災、臺風、地震或其它原因而損毀至無法按該土地出讓合同訂明的用途使用,而重新修復受損部分在建筑上或法律上均可行時,在管理者購買的保險賠償金不敷使用的情況下,管理者可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包括修復該受損部分,并由所有受影響業主承擔該等費用,并應在管理者書面通知后的十五天內將應付的修復款項交付管理者。2、 大廈任何部分如因前條所述原因而毀損至無法按土地出讓合同訂明的用途使用,而重新修復受損部分又因建筑上或法律上
34、之原因而成不可能時,管理者應在損害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召集一次受影響業主會議,就受損部分共同討論應變措施;3、 如果在上述規定的受影響業主會上通過任何應變措施議案時,管理者應準備一份旨在使該措施付諸實行的正式計劃,并在第一次會議后一個月內召開受影響業主第二次會議時對該計劃進行討論。4、 如果在受影響業主第二次會議中上述之計劃獲得通過(無論有否修改),管理者應通知所有受影響業主。如在受影響業主中有過半數的業權份額者向管理者書面表示贊同該計劃,則所有受影響業主均有責任參加該計劃并在所有方面給予合作;5、 如果自損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受影響業主未能有過半數業權份額者對計劃作出書面同意,管理者有權請求受影
35、響業主及其抵押權人(如有)通過分開拍賣等方式轉讓所有該大廈受損毀的單元,拍賣所得在先扣除應付之管理費及其它款項后,將按照個別業主持有的業權份額歸還該受影響業主或及其抵押人(如有)。6、 因客觀原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市政跳閘,電話公司設備故障等,導致服務無法履行的,管理者不承擔相應責任,但應向所有受影響業戶解釋原因。第六章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1、 業主大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決定本物業管理重大事項的業主自治管理組織。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經政府部門批準成立后,維護全體業主的物業權益,依法行使各項權利。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均應接受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2、 第一次業
36、主大會,在本物業交付使用且住用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時,或第一位業主入伙之日起滿二年的,由區物業管理部門會同發展商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選舉產生首屆業主委員會;3、 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委員必須經由業主擔任,執行秘書可由業主委員會聘請相關人士擔任。4、 本物業所有享有投票權的已住用業主,均應按時出席業主大會,參加投票,行使法定權利,承擔法定責任;5、 業主應親自出席業主大會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則視作棄權,并應服從業主大會作出的決議。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否則該項委托無效。授權委托書必須有業主簽字,若業主為法人,須加蓋法人公章;6、 業主大會可以采用
37、會議或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會議表決采取投票、舉手等形式;7、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負責召集此后的業主大會,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于接到該項提議后十四天內就其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于召開業主大會七天前將會議地點、時間、內容、方式及其他事項予以公告并報告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8、 業主大會必須有已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如經已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決定,可以推遲召開業主大會;9、 業主大會的出席人數達到規定人數時,在會上提出的需經決定的事項,由出席會議的業主表決,以過半數通過有效;10、業主投票時,以
38、每業權份額為一票。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委員會章程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違反規定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銷。第七章 其它事項:1、 本公約由發展商/或業主委員會或受其委托的管理者報區物業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并經第一簽約購置者簽字后生效;2、 若公約內有任何條文于有關部門法律下成為無效、非法或不能執行,公約其余條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執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損;3、 本公約對本物業所有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業主更換,本公約繼續有效;4、 本公約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所限制及約束,如政府有關部門指令要求修改,各業主須接受其修改,如需要的話另行簽訂修
39、改的公約和承諾書。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本物業的實際情況對本公約進行修改補充,并提前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核準備案。修改補充條款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無須經業主重新簽訂;5、 業主之間、業主與業主委員會之間、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因本公約發生的糾紛,協商不成,提請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調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員會裁決;6、 本公約所規定之任何發給大廈各業主的通知,以送至有關業主的單元或所知業主的最后通訊地址為準,如通過郵局以掛號信投送的,則以郵局掛號收據為準;所有不以其單元為通訊地址之業主將其選擇之通訊地址事先通知管理者;7、 如本公約與中國現行法律法規抵觸,以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8、 公約以中文書寫
40、,無論印刷及書寫部分皆屬有效;9、 本公約為生效版本,對未簽業戶同樣有效;10、 本公約一式三份,業主、發展商或業主委員會、管理者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此頁無正文) 業主委員會:簽 章:第一簽約購置者:簽章:管理者:簽 章: 年 月 日承 諾 書致: 有限公司有關“聯合廣場管理公約”為維護及促進上述廣場管理:(一) 本人/我等/本公司現完全同意履行遵守第一簽約購置者_與管理者“深圳中旅聯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署的聯合廣場管理公約的一切條款及有關修訂文本。(二) 本人/我等/本公司亦同意在轉讓上述物業任何單元時,于有關轉讓合約簽署之日起七天內將有擁有人的變化以書面通知管理者,并應取得本人/我等/本公司的承讓人簽署與此相同的承諾書,并交與管理者,以確保承讓人遵守管理公約內的一切條款及有關修訂。(三) 本人/我等/本公司亦同時在此確認在管理者收到承讓人的承諾書前,如有違反管理公約的行為,將由本人/我等/本公司與受讓人負連帶責任。 層 單元和車位 號 購買方簽署(如以公司名義購買,請蓋章) 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