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 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規程 1.7 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規程 1 目的 1 目的 對監視和測量裝置進行有效控制,確保監視和測量裝置處于正常狀態。 2 適用范圍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控制。 3 引用文件 3 引用文件 3.1 設施設備綜合控制程序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3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3.4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 4 術語或定義 4 術語或定義 計量確認:為了確保測量設備符合預期使用要求所需要的一組操作。 測量設備:為實現測量過程所必需的測量儀器、軟件、測量標準、標準物質 或輔助設備或它們的組合。 5 職責 5
2、職責 5.1 工程部負責測量裝置的管理、編號、設臺帳、建立帳冊。 5.2 保安部負責監控裝置的管理、編號、設臺帳、建立帳冊。 5.3 維修組倉庫負責監視和測量裝置的入庫驗收、領用、登記手續,并對儲存 在倉庫的測量、檢測裝置作好防護工作。 5.4 工程部制定監視和測量裝置的周期鑒定計劃,并負責與外檢、外修部門進 行聯系,作好標識,建立檔案。 5.5 各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所有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正確使用和日常維護保養。 6 程序要求 6 程序要求 6.1 監測儀器的分類 6.1.1 監控設備:攝像頭、紅外線監視器、煙感、溫感、水噴淋等。 6.1.2 計量設備:電度表、自來水表、蒸汽流量表。 6.1.3
3、 測量設備:壓力表、溫度計、電流表、電壓表等。 6.1.4 單獨測量儀器:萬能表、兆歐表、鉗型表等。 6.1.5 衡器:磅秤、電子秤、臺秤等。 6.2 檢測設備的周期校準 6.2.1 工程技術部每年十二月份根據設備使用年限編制下年度“年度檢測設備 周期校準計劃”交工程部經理審核,報總經理批準,執行周期校準。 6.2.1.1 各部門的計量、監測設備均應在有效期內使用。到達標準期限的監測 裝置, 除在有特別規定的檢測單位外, 均由市計量所或受其委托的單位進行校準。 并由工程部負責聯系外檢。 6.2.1.2 凡屬國家強檢的監測設備,其周期受檢單和周期合格率均應達到 100%。 6.2.1.3 可進行
4、內部校準的裝置,由工程技術部按內部校準規范組織進行 校準。 6.2.2 檢定完成后,工程部對設備狀態進行標識,并標明有效期。 6.3 檢測設備的使用,維護和保養 6.3.1 監視和測量裝置在發放使用前,使用部門應在工程部指導下制定設備使 用規范。 6.3.2 設備使用人員應嚴格按設備使用規范進行操作、日常維護和保養。 6.3.3 監視和測量裝置在發放使用前,使用人要仔細閱讀使用說明書,并嚴格 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規定操作、維護和保養。 6.3.4 對偏離準態的監視和測量裝置,應在更換備用設備后停用、送修,校準 后再投入使用。 6.4 監視和測量裝置的保管 6.4.1 在裝置搬運過程中,應采取必要的
5、安全防護措施,避免碰撞和跌落,防 止設備受到損壞和降低精度。對移動位置的測量器具,使用前要重新校準。 6.4.2 對暫時不使用或備用的檢測設備應貯存在工程技術部倉庫并登記在 “監 視和測量裝置庫存清單” ,貯存環境應保持適宜的溫度、濕度采取防銹、防腐蝕 等措施。 6.5 監視和測量裝置的修理和報廢 6.5.1 使用人發現所用檢測設備損壞時,應評定檢測的結果,并填寫“維修單” 報工程技術部,內部不能修復的由工程技術部送外修理,修理后的設備應送國家 計量部門重新檢定,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詳見設備維修運行控制規程 。 6.5.2 裝置報廢 經計量部門鑒定無法維修的測量器具,由工程部填寫“資產報廢審批
6、單” , 報總經理審批后報廢,工程部在“監視和測量裝置臺帳”上填寫“已報廢” ,并 報財務部予以銷帳。 6.5.3 裝置的流轉 所有監測設備各部門不能擅自互換、互拆或拆卸,防止發生管理混亂。各部 門遇到人員變動, 涉及到持有監測設備的管理人員需按人事調動有關規定移交或 辦理退庫手續,持有者或班組不能私自處理。 6.5.4 裝置的失效處理 6.5.4.1 在使用過程中,一旦發現計量、測量、監控裝置失靈,操作者視情況 對以前的測量和控制結果重新鑒定,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6.5.4.2 在合格有效期內的監控、測量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可疑現象,應 立即停止使用,待排除疑問后繼續使用。 6.6 監測記錄的歸檔保存 所有檢測設備的質量記錄應根據其業務范圍, 分別由使用部門或工程部歸檔 保存。 7 相關文件 7 相關文件 內部校準規范 設備維修運行控制規程 8 記錄 8 記錄 監視和測量裝置周期檢定計劃 監視和測量裝置臺帳 監視和測量裝置檢定證書 資產報廢審批單 維修單 監視和測量裝置庫存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