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公司的財務行為,維護股東的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財務管理制度。第二條除特別說明外,本制度所稱“公司”的范圍包括股份公司本級、各級控股子公司以及納入股份公司合并會計報表范圍內的其他主體。 控股子公司和納入合并會計報表范圍內的其他主體統稱“子公司”, 公司持有股權或類似權益但未達到控制條件的其他公司或主體統稱“參股公司”。第三條本制度是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 在公司范圍內統一執行, 各參股公司參照執行。 公司的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應根據本制度及國家相關法規、
2、準則的規定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各項基礎財務工作制度。第四條公司本級及各子公司的財務行為和財務管理工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公司監事會以及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第二章財務管理體系第五條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分級負責原則, 在股份公司按照本制度規定對公司范圍內財務工作統一管理、統一指導的基礎上,財務管理體系中各層級、各崗位按照相應的職責和權限履行財務管理職責,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六條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最終負責人, 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司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最終責任。各公司對外
3、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 財務預算方案、 財務決算資料以及其他法定財務報告應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第七條公司的以下重大財務事項需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按規定程序審議通過:(一)決定公司的投資計劃。(二)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三)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四)股份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五)發行公司債券。(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七)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八)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大會審議的重大資產購買和出售。(九)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大會表決的交聯交易。(十)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大會審議的擔保行為。(十一)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十二)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其他財務事項。第八條公司的以下重大財務事項需由股份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其中涉及股東大會權限的財務事項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需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