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及設備安裝安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及設備安裝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目的:為加強對施工方、監理方、施工人員在施工期間的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定義:新建項目、擴建項目、改建項目。第三條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新建項目、擴建項目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施工人員。第二章施工手續辦理第四條施工單位必須具備建筑施工安全資質, 辦理施工手續需提供安全資質、營業執照、施工作業時采取安全措施。第五條施工前需簽訂施工安全合約書, 施工安全合約書由施工單位法人代表簽名或法人受權人員簽名。第六條施工單位施工前按工程合同金額的 5%比例交施工安全保證金,作為施工期間發生突發事件時的應急支付
2、金。第七條施工單位需辦理臨時用電、高空作業、臨時動申請,取得批準證后,才能進行相對應的施工作業。第八條施工單位人員施工前需接受廣州日美達安全管理部門安全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施工作業資格證,才能進入施工現場作業,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一律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作業。第九條施工單位需提供有效的特種設備年檢證件及特殊操作人員操作證,設備符合國家相關的安全標準。第三章管理職責第十條公司項目所在部門負責審查承包方 (施工單位) 的合法性、技術水平、安全保障條件進行確認,并簽訂施工項目承包合同。第十一條總務科負責審核施工單位提交辦理施工手續的相關資料,并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安全合約書。第十二條總務科負責施工
3、現場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對施工現場違章行為進行糾正和按公司安全制度對施工單位及人員進行處罰, 并責令施工單位進行整改。第十三條總務科負責施工單位設備設施進行安全確認, 設備設施經總務科確認合格后才能進入施工現場, 未經總務科確認的設備不得進行施工作業。第十四條公司項目部門對本部門施工現場安全負監督管理責任,并指定專人負責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管,及時對違章行為進行糾正和監督整改。第十五條施工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有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每天需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確認, 對施工單位及人員的違章行為及時糾正,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的權利,施工單位必須無條件配合施工監理單位工作。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工作負主體責任, 施工單位必須履行國家安全生產相關規定, 依法依規開展好施工期間安全的全過程,指定現場施工安全員,安全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全方位安全監督管理,每天必少于兩次對施工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