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公司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建筑公司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了不斷提高公司的安全技術管理水平,改善勞動條 件,防止工傷事故、消除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等危害,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各級領導、工程技術人員、有關業務人員,必須熟悉、掌握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在管理施工生產技術的同時,管理好安全技術工作。 總工程師、 主任工程師以及項目技術負責人對各級施工生產的安全技術負責。第三條 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第四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要全面,有針對性,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具體情況提出具體內容要求。第五條 對于專
2、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如土方工程,基坑支護、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施工用電、物料提升機、外用電梯、塔式起重機、起重吊裝等必須單獨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第六條 對于結構復雜,作業危險性大,特性較強的工程如腳手架、拆除工程等,除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還應有設計計(驗)算和詳圖。第七條 必須按照公司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權限規定,按各部門、各人員的職責,編制、審批安全技術措施,未經審批的不準施工。第八條 施工方案經審批后,必須遵照執行,不得隨意變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由編制人出具變更通知書,審批人簽字后方可生效。第九條 施工現場的施工負責人,在分項工程施工前必須向分項作業負責人書面安全技術交底, 各持一份, 工地安全員根據安全技術交底內容檢查落實情況。安全技術交底的內容應符合施工、安裝和生產的具體情況,交底內容要全面,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第十條 施工現場架體、設備安裝完畢后,必須由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組織工長、項目安全員、施工安裝負責人共同驗收,確認符合標準、規范等要求后,認真填寫驗收單,履行簽字手續,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條 各項驗收單的填寫必須符合現場實際情況,內容要量化。存在問題必須經整改后重新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