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企業臨時用電管理制度建筑企業臨時用電管理制度(一) 使用部門需臨時用電時應申請辦理臨時用電審批表一式兩份,報安全技術部審批,使用期為 15 天。如繼續使用由使用部門提前三天重新辦理手續,前后兩次為 30 天,到期不再申請,由裝接電工拆除。(二)手提行燈必須采用 36 伏以下的低壓行燈,金屬容器內和潮濕地帶電壓不得超過 12 伏。(三)裝接使用的電氣接線板,統一由設備車間工具間編號、保管、借用,并做到定期檢查和記錄、確保安全使用,到期未經保養或損壞的,不準外借使用。(四)臨時用電的范圍,為檢修、搶修用電及安裝施工用電和特殊原因用電。臨時用電分 A、B 兩類控制,A 類為防火壓、B 類為外防火
2、壓。(五) 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 所用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六)A 類臨時用電使用的臨時電源,設備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火等級要求,或采取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七)臨時用電的單相與三相的混用線路應采用五線制電纜。(八)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設高度不得低于2.5 米,汽車通行的道路不得低于 5 米。嚴禁在樹上或手架上及其它臨時活動設施上架空臨時用電線路。(九) 臨時用電線路一般不宜放在地面。 因客觀原因需放在地面時,必須使用電纜。穿越車道或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3、。在地面的電纜不得有接駁口和破損。(十)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等要有防雨措施,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十一) 臨時用電設施, 必須備配安全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必須一機一閘并進行保護。(十二) 供電單位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 電氣設備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的,方可送電。(十三)臨時用電按照誰用電誰負責,誰供電誰監督的原則,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巡回檢查,發現問題由用電單位及時處理, 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 否則, 供電單位應暫停供電。(十四) 用電單位安裝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必須由持有有效電工證的作業人員,方可施工。(十五) 臨時用電的電源一側由供電單位接線, 配出的臨時用電設施日常維護檢查由用電單位負責。(十六)臨時用電的配電盤(箱)及其有關設備,不得隨意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生違章用電,供電單位應及時制止直至停止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