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第一條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 公司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實施細則。第二章第二章一般規定一般規定第四條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根據國家標準及其有關規定,特種作業包括:(一)電工作業;(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三)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四)登高架設作業;(五)爆破作業;第五條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2、:(一)年齡滿 18 周歲以上,但從事爆破作業和井下瓦斯檢驗的人員,年齡不得低于 20 周歲;(二)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技術、安全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四)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第七條第七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由特種作業人員本人或用人單位在有效期內提出申請,由當地的考核、發證單位負責審驗。復審內容包括:(一)健康檢查;(二)違章作業記錄檢查;(三)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四)本工種安權只是考試第三章第三章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第八條第八條應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按國家、
3、行業、地方、企業的有關要求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檢查工作。第九條第九條 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并實行動態管理。第十條第十條 應編制特種作業的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特種設備維護保養規程和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具有連續性或需要倒班作業的特種作業應編制交接班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繼續教育,崗位培訓的力度,做到時間保證、費用落實,通過學習培訓使特種作業人員能及時掌握先進安全生產的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特別是做好流動人員和分包單位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應當向特種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應當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第四章第四章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