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企業分公司管理制度建筑企業分公司管理制度外地分公司管理制度第一條分公司的設立1、申辦分公司要具備的以下條件:(1)必須設立固定的工作辦公場所。(2)必須選好有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懂工程建設管理,具有良好從業素質的人員擔當分公司負責人。(3)必須設有專(兼)職財務人員。(4)分公司必須配備能開展監理工作的監理隊伍。最低配備標準為 1 個總監,2 個專業監理工程師,2 個專業監理員。分公司為監理人員辦理養老保險與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包括注冊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員)。2、分公司的審批(1)分公司具備以上條件后,由總公司派員進行實地審核,上報總公司批準。(2)分公司的設立,需經總
2、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股東大會討論批準。(3)凡在紹興地區(除紹興縣及紹興市區外)內設立分公司一律以市、縣為分公司區域范圍,其他地區一律以地級市為區域范圍,一個區域內只設立一家分公司,且同一區域內的工程,結算口徑也一律相同。并按公司規定交納承包保證金和用印保證金。(4)分公司自行負責分公司的注冊備案等工作,總公司負責提供注冊備案所需的相關資料。第二條分公司的管理1、分公司要在總公司的統一領導下,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開展監理業務。2、 總公司給分公司刻制的印章須繳納用印押金, 以督促分公司對印章妥善保管。各分公司均不得自行刻制公司各類章, 否則總公司處以 5000-500
3、00 元的嚴厲處罰或撤消分公司的經營權。3、分公司承擔承包期間發生的全部經營成本,包括:開辦費、交易席位費、工程項目監理費開支、所有稅費、分公司日常開支和上繳總公司的管理費,以及分公司經營有關而發生的等所有費用。4、分公司所承接項目監理費發票和稅金統一在總公司所在地開具和交納。5、分公司在承攬監理項目時,必須自己組織監理隊伍,總監應由總公司進行資格確認和授權,如臨時需要借用總公司人員,必須征得總公司同意,并按公司規定向分公司收取一定的費用。分公司不能私自和公司內部人員自行協商,否則總公司可隨時撤消分公司資格或給予嚴厲的經濟處罰。6、總公司提供公司資質證書、人員上崗證件、執照以及其他的相關資信資料,以便分公司用以辦理注冊備案及投標過程中使用,借用期限為 2 個星期,最多 1個月。借用公司人員上崗證件收取一定費用。7、分公司在承攬監理業務時,招投標項目由分公司自行組織編制投標文件,并以總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