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場所治安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場所治安管理制度1、凡跨鄉鎮居住十五天以上,均屬外來暫住人員,都有應到當地公安機關進行登記,其中外來務工人員(跨縣)年齡在 16 周歲以上(含 16 周歲) ,預計暫住一個月以上的都有應向暫住地公派出所領暫住證。2、申領暫住證應交驗常住戶口所在地出具戶籍證明,本人身份證及照片四張,育齡婦女及 49 周歲以下已婚男性還需出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及外出務工證。3、建筑項目的承包人或項目經理(法定委托人)為施工場所的治安責任人,對施工場所的治安、安全工作承擔責任。4、申領施工場所治安許可證時要明確治安責任人和所在地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書和外來務工人員的花名冊, 同時配
2、備與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治安保衛人員。5、施工單位(工地)的主要職責是:(1)教育所屬施工人員遵守紀守法; (2)負責辦理施工場所外來施工人員探親家屬的暫住人口登記手續; (3)及時調解糾紛,避免或盡可能減少治安案件的發生; (4)建立健全財物保管、值班巡邏等各項制度,提高自防能力; (5)主動積極向公安機關報告情況,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刑事案件。6、外來務工人員家屬沒有按規定辦理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人員變動后三日內末向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注銷手續,擅自容留非本工地人員住宿, 招用無效身份證的人員, 在施工場所發生打架斗毆、偷竊、賭博、賣淫嫖娼等違法行為的公安機責令限期改正,并處 5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