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農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試行)目目錄錄1 總則.12 術語和符號.22.1 術語.22.2 主要符號.33 基本要求.43.1 房屋的層數與高度.43.2 場地、地基和基礎.43.3 建筑材料及使用要求.53.4 結構布置與結構體系.64 磚墻承重結構房屋.74.1 一般規定.74.2 抗震構造措施.74.3 施工要求.105 砌塊承重結構房屋.115.1 一般規定.115.2 抗震構造措施.115.3 施工要求.126 石墻承重結構房屋.136.1 一般規定.136.2 抗震構造措施.136.3 施工要求.147 木結構房屋.157.1 一般規定.157.2
2、 抗震構造措施.157.3 施工要求.168 生土結構房屋.178.1 一般規定.178.2 抗震構造措施與施工要求.17附錄 A砂漿配合比.19附錄 B混凝土配合比.20本基本要求用詞說明.21條文說明.221 1 總則總則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指導各地農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設,提高農村危改房屋(以下簡稱“農村危改房” )的抗震能力,有效減輕地震災害,減少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制定本基本要求。農村危改房是指列入農村危房改造建設計劃并得到政府建房補助的農戶的主要居住用房,不包括農戶生產、生活輔助用房。對列入農村危房改造建設計劃的農戶主要居住用房,按農村危險房屋鑒
3、定技術導則(試行) 評定為整體危房(D 級)的,應拆除重建;評定為局部危險(C 級)的,應維修加固。1.0.3本基本要求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 6、7、8 度地區重建和新建一、二層農村危改房的抗震設計與施工。未列入農村危房改造建設計劃的農戶自建住房,可以參照執行。對于 9 度設防地區的農村危改房建設,其抗震構造措施應高于本基本要求的標準。對于非抗震設防地區農村危改房,為保障總體質量安全,提高抵御其他自然災害的能力,應參照本基本要求并按 6 度設防標準采取相應的抗震構造措施。1.0.4 按本基本要求進行抗震設計的農村危改房,其基本抗震設防目標是:當遭受低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一般不需修理或經簡單修理可繼續使用;當遭受相當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影響時,主體結構不致嚴重破壞,圍護結構不發生大面積倒塌。1.0.5 本基本要求為不同結構形式農村危改房的最低抗震設防標準與技術措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