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 工程公司激勵性薪酬方案工程公司激勵性薪酬方案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根據山 XX 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省屬企業領導人員經營業績考核的暫行辦法 (X 國資發200411 號)和關于省屬企業領導人員薪酬管理的暫行辦法,為促進 XXX 工程監理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人才市場價位、 結合本公司及同類公司勞動力成本投入實際, 制定本方案。第二條XXX 工程監理公司堅持崗位靠競爭、收入憑貢獻的分配理念,實施以崗位工資為輔、效益工資為主的崗效工資分配辦法。第三條為鼓勵經營生產人員提高工作效率,在崗效工資基礎上,實行利潤分成。第四條經營者崗效工資制遵循以下原則:(一)堅持市場
2、價位與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二)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統一,薪酬與責任、風險相一致,與經營業績掛鉤。(三)堅持效率優先(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簡便易行。(五)堅持市場聘用與穩定主體隊伍相結合的原則。第二章第二章薪酬構成薪酬構成第五條經營者薪酬由崗位工資+效益工資+利潤分成組成,崗位工資按XXX 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資制度改革(試行)方案標準執行。效益工資以崗位工資為基數,按倍數執行。JTB15 級*4 倍;JTB14 級*3.5 倍;JTB13 級*3 倍;JTB12 級*2 倍;JTB11 級*1.5倍;JTB10 級*1.2 倍;JTB9 級*1 倍;JTB8 級*0.8 倍發放。利
3、潤分成的分配對象為各單位主要經營者,公司包括: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紀檢書記、副總經理、工會主席及機關中層負責人;各單位包括:主要負責人、副職及其中層責任人。第三章第三章考核兌現考核兌現第六條崗位工資按月發放。 效益工資在核算的基礎上按月兌現 10-30。第七條 核算期滿經考核完成公司與集團及公司與各單位核定的主要經濟指標后,兌現剩余部分。第八條核算期滿完不成核定的主要經濟指標取消效益工資,只兌現崗位工資,并從未來的崗位工資中扣除超支部分。第九條核算期滿超額完成目標兌現效益工資+利潤分成。利潤分成核算期滿兌現額超過本核算期崗位工資+效益工資總額時,超額部分到任期屆滿兌現。利潤分成的分配由各單位責任主體協商分配。第十條主要經營者公積金和社會各項保險費用, 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薪酬均為稅前收入。第四章第四章管理與監督管理與監督第十一條公司經營者崗位效益工資及利潤分成的管理與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