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招標投標法律制度案例工程招標投標法律制度案例案例案例 1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中電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公司)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汕頭市達誠建筑總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達誠公司)一、基本案情2000 年 7 月 4 日,被告中電公司向深圳市建設局申請對中電照明研發(fā)中心工程進行對外招標,7 月 11日獲得批準。8 月 11 日,原告達誠公司向被告支付了保證金人民幣 100 萬元,并于 8 月 18 日向深圳市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呈送中電照明研發(fā)中心標書 。8 月 29 日,中電公司在深圳市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第四會議室召開中照研發(fā)中心開標會。會上由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
2、稱造價站)公開宣讀中照研發(fā)中心的標底為人民幣 1901055012 元,然后公開了 6 個投標單位的投標價,其中原告的投標價為人民幣 1700430868 元。9 月 20 日,被告向造價站發(fā)函,以造價站的標底與其送審的預算數(shù)額有出人為由,要求標底按隱框玻璃幕墻進行調(diào)整并重新定標。造價站回函稱,被告送交的資料沒有任何說明鋁合金固定窗修改為隱框玻璃幕墻的資料,同意僅就該工程量清單中第 143 項(鋁合金固定窗)用同一工程量按隱框玻璃幕墻單價計算調(diào)整。9 月 30 日,被告以修改后的標底召開定標會,重新確定投標價為人民幣 19917393萬元,并宣布深圳市第三某建筑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三建)得分最
3、高為中標單位。原告則以其已中標但被告拒發(fā)中標通知書為由訴至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違約并雙倍返還保證金人民幣 200 萬元。二、案件審理一審福田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造價站于 2000 年 8 月 29 日公開的標底是根據(jù)被告提供的工程實物工程量表 、 招標書 、 答疑會書面答復書核算出來的,按被告招標書承諾的評審方法,原告的投標書經(jīng)公開后達到被告公開承諾中標要求,原告應是中照研發(fā)中心的公開招標的中標單位。被告拒絕向原告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施工合同屬于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在公開標底前沒有書面形式向造價站和投標單位說明其工程實物量表第 143 條由鋁合金窗改為玻璃幕墻,被告須承擔對其在標底公開后對工程量改動的責任。因此,對于被告辯稱其與原告無任何關系,以及在造價站公開標底后認為標底有誤差為由進行修改標底是合法有效正常的,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