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建七局中建七局(上海上海)有限公司工程質量事故報告處理制度有限公司工程質量事故報告處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總總 則則第一條為全面貫徹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條例促進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質量管理工作的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在施工生產活動中,由于勘察、設計、施工等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低劣或達不到合格標準,而需加固補強,返工或報廢。為了便于統計,工程質量事故加固補強或返工經濟損失不足 5000 元的,列為質量問題,由分公司或項目班子組織調查處理,不統計上報。第三條工程質量事故的報告、 統計、 調查和處理工作, 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及時、準
2、確、公正,依法進行。第二章第二章質量事故分類質量事故分類第四條工程質量事故分為六個等級:1、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的為一級重大事故;2、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為二級重大事故;3、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為三級重大事故;4、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的為四級重大事故;5、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為五級重大事故;6、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為一般質量事故。第三章第三章質量事故處理程序質量事故處理程序第五條 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后,造事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單位負責人。第六條 單位負責人接到五級以上
3、重大質量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同時,必須在發生事故后24 小時內用最快捷的方式向局報告發生事故的單位、 時間、 地點、 工程項目、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等基本情況。第七條發生事故單位應當嚴格保護事故現場,事故涉及的分部項工程,不得繼續施工,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第八條一般工程質量事故由分公司、 直屬項目經理部負責人和總工共同組織生產、技術、質量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涉及結構問題時,要邀請業主和設計單位參加。第九條五級重大質量事故由公司經理或其指定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試驗、質量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要邀請當地建設主管部門、業主和設計單位參加調查。第十條三、四級重大質量事故由局領導或其指定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質量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要邀請當地建設主管部門、業主和設計單位參加調查。局因故不能派出調查組時,由局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