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施工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施工教育培訓制度第一條 為規范龍門峽電站工程建設安全教育,確保員工規范化、標準化作業,遵章守紀,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參加龍門峽電站工程建設的所有員工(含實習、代培人員)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有關安全規程教育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施工現場工作。每年年初和新工程開工前,應組織員工進行一次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安全施工管理培訓。第三條 所有參建人員須參加安全規定及工程建設指揮部制定的安全規章制度的學習和考試,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考試成績應登記造冊,考試不及格的應限期補考,合格后方可上崗。第四條 施工、實驗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安裝、實驗規程的學習。凡安裝新設備時必須詳細閱讀說明書并熟記, 按規程及相關要求進行安裝、 操作。第五條 凡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規程的學習,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并取證后方可上崗獨立操作。凡考試、考核不合格者,收回證件、停止作業,待重新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第六條 對新任命的各級領導人員,應經有關安全施工(生產)的方針、法規、規程制度和崗位安全職責的學習。第七條 凡有權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必須經安規考試合格,經單位領導同意, 總工程師批準方能生效。第八條 經批準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名單必須按安規的要求以文件公布,發至有關單位、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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