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安全審查制度工程項目安全審查制度根據建筑工程安全的有關規定,結合具體情況,經研究決定:1、所有工程項目在申請開工報告的同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 ,編制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安全技術與防范措施,安全技術防范措施須切合實際情況,要突出重點。2、必須填報施工工程勞動安全技術措施表上報公司審核。3、 必須成立安全管理機構 (包括生產安全、 治安、 消防等人員) ,必須有制定各級安全責任制,必須簽訂各級安全責任狀。4、施工員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后,必須經項目經理(或工地負責人)和工地專職安全員簽字。5、勞動安全措施編制后應報公司安全科審核,再報市建筑文明安全監察站核定批準后方可開工。6、督促指導班組嚴格按工藝規程和安全技術操作,制止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的行為。7、對現場搭設的二架一閘,安裝的大型機械(配機管員) 、電器設備等安全防護裝置,必須有技術交底和驗收手續,方能使用。8、對工地安全隱患,由市或公司安全部門項目部安全員所發出隱患通知書必須簽字,并按通知限期整改。9、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要保護現場,立即報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填表上報、落實整改措施,不得隱瞞不報、虛報或有意地拖延報告,更不能擅自處理。10、 工地建立安全崗位責任制和防火措施, 督促有關人員做好施工安全各項技術內業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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