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施工審批制度高處作業施工審批制度一、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條例,嚴格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二、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下屬各工區、工隊。三、申報高處作業的安全要求及管理審批規定:1、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 2m 以上(含 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2、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由工程技術人員編制,技術負責人審核,經公司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3、 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4、遇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5、 進行高處作業之前, 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6、用于高處作業的防護設施,不得擅自拆除,確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項目經理部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7、現場進行高處作業應執行本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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