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工程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一、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安全事故是指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按嚴重程度,安全事故可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 1-2人為重大傷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 3 人以上為特大傷亡事故)。(2)輕傷事故要當天報施工班長、安全員和工地負責人,填寫“工傷事故月報表”上報分公司,分公司匯總每月上報總公司。(3)重傷和死亡事故要立即上報總公司及當地安全監督部門。二、事故現場處置制度(1)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2)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3)保護好事故現場。三、傷亡事故調查、分析制度(1)企業應在發生事故之日起 15 日內,對事故調查完畢,做出結論,特大事故,最遲不超過一個月。凡沒有報告書者,不能結案。(2)發生事故,除積極搶救傷員外,必須立即保護好事故現場,不得擅自變動現場的人證物證及旁證材料。(3)工地要積極配合調查者進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實提供所有的調查材料。(4)事故的調查、分析、取證工作必須在安全專業部門直接參與下進行。四、傷亡事故的處理制度(1)因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負全部或主要責任。(2
3、)對參加施工未經三級安全教育,未經特殊工種培訓考核取證而造成事故的,應分別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3)對無安全技術措施或未進行明確安全技術交底而造成事故的,應分別追究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全部或主要責任。(4)重大傷亡事故必須在有關安全部門(或組成調查組)進行充分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才能逐一作出事故責任的判斷,并明確直責任者、領導責任者及要主責任人。(5)企業必須從事故中吸取教訓,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加強職業健康安全貫標、安全技術設施的配置,落實安全責任制,防止類似事故發生。五、施工現場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度1、總則(1)為及時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事故危急救援工作,特制定本制度。(2)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工地現場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有坍塌、火災、中毒、爆炸、物體打擊、高空墜落、機械傷害、觸電等,應急預案的人力、物資、技術準備主要針對這幾類事故。(3)應急預案應立足于安全事故的救援,立足于工程項目自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