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項目事故處理制度工程項目事故處理制度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第 75 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 ,按規定做好傷亡事故的報告和處理工作,特制訂本制度。事故報告調查程序(1)事故快報: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上報,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最遲不得超過24 小時,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和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等。企業按規定每月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綜合月報表,并做到準確、及時、可比(如千人重傷率=(重傷人數平均職工人數)103) 。(2)保護好現場,并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
2、故擴大,因搶救需要移動現場物體時,必須做出標記、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如無特殊原因,應經事故調查機關同意。事故調查企業發生輕傷事故,一般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組織安監、工會等部門進行調查, 發生一次重傷三人以上或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工會組織等部門進行調查,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由省級有關部門組織調查。事故分析(1)原因分析,即是直接原因還是間接(管理方面)原因。(2)事故性質是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還是破壞事故要分清。事故處理事故處理必須執行三不放過的原則, 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能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群眾未受到教育不能放過;沒有制訂出防范措施不能放過,對發生事故處理一般按事故的輕重大小可分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三種。經濟處罰: 一是企業內部按企業獎懲辦法查處; 二是行政執法機關按有關行政法規查處。行政處分:按照干部、職工管理權限對事故責任者以行政處分。查處重大責任事故罪,根據刑法134、135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