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現場消防防火制度施工現場消防防火制度1、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2、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3、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4、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 10 米,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 30 米。5、乙炔發生器與氧氣瓶的存放之間距離不得少于 2 米;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于 5 米。6、氧氣瓶、乙炔發生器或乙炔氣瓶子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不準使用。7、施工現場的焊
2、、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繞”規定。8、施工現場進行明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和動火監護。9、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火災。10、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木、機具間等,每 25 平方米應配置 1 只種類合適的滅火機;油庫、危險品倉庫應配備足夠數量、種類合適的滅火機。11、發現火警和火災,應當迅速報警,并積極組織力量撲救。12、定期向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識,提高職工消防安全能力和防火警惕性。13、定期實行消防安全檢查制度,發現火險必須立即消除及向上級部門報告。14、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造成火災的有關人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