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施工質量檢查制度一、施工質量檢查制度第一條 目的(一)規定各管理層次對施工質量檢查與驗收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和權限;(二)指導組織對工程項目各施工分部(包括分包工程)的質量檢查和驗收工作。第二條 范圍(一)用于承包責任范圍的施工項目所涉及的人員、活動、場所。(二)公司采用 “三、 二、 一”檢查模式即恩施市城區工程每月不少于三次,各縣市工程每月不少于兩次,鄉鎮及偏遠工程不少于一次。第三條 責任(一)項目經理負責組織施工質量檢查活動;(二)施工員負責作業活動時現場的監督、檢查工作;(三)質量員負責施工項目內部自檢及質量評定工作;(四)技術負責人負責指導檢驗活動的規范性;(五)資料員負責準備
2、外委檢驗及監理監督檢查所需提供證據。第四條 質量評定辦法和等級劃分(一)各項目應按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分解進行質量檢驗;(二)應明確施工質量的檢驗依據,檢驗依據來自于施工圖紙、說明書、操作規程、施工規范、質量評定標準和上級有關規定的技術標準;(三)分部工程施工質量的評定,是對分項工程進行綜合的質量簽發,發現施工質量問題應及時補救處理,把質量事故消滅在施工過程中;(四)單位工程質量的評定時對整個單位工程的施工質量進行全面簽訂,作為評定單位工程質量的主要依據;(五)質量評定份“優良” 、 “合格”兩個等級,評定條件參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六)質量評定記錄數據應保留允許偏差范圍,方
3、便比對;(七)所有質量評定的記錄應予以保留;第五條 檢驗評定步驟、方法的要求(一)各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保持質量意識,同時對所用材料、設備、半成品、構配件進行自檢;(二)協作施工人員,在工作組內部開展互檢;(三)施工班組質量員和班組長在下班前或工程階段完成后,組織人員項目檢查當日完成工作質量;(四)主要工序交接時由項目負責人或施工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進行交接檢查;(五)上道工序未經檢驗或檢驗時發現質量問題未處理完畢前,不得實施下道工序施工;(六)施工過程中,在自檢、互檢、交接檢的基礎上由專職質量員負責抽檢各個分項工程質量情況;(七)大面積砼澆筑、焊接、噴漆等難以實施檢驗的過程實施前,因對操作人員、設備、技術資料、施工方法實施確認,施工人員因填報“操作申請” ,批準后開始施工;(八)長時間觀測項目,應保持施工日記,作為施工檢查的記錄;(九)施工檢查的質量評定結論及時提交監理審批備案。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