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用火用電制度施工現場用火用電制度一、嚴禁在禁火區動用明火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設備,若生產等需要動用明火的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并應采取積極的防范措施。二、倉庫或易燃周圍和火災危險性大的車間嚴禁電爐、煤油爐等爐具(生產性使用除外)嚴禁在倉庫使用蠟燭照明。三、爐灶、煙囪要和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爐灶附近不準堆放易燃可燃物,使用爐火要有專人負責,人要離開時要將爐火熄滅處理好。四、安裝電器設備,必須由正式電工負責,不準亂拉或超負荷使用,不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險”裝置,電線穿過構件要加套管,線頭連接需牢固。五、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內,不家用電氣照明,必須安裝時,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六、電、氣焊接要由持證電焊工進行,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焊接盛放可燃物體容器時,應先將容器洗干凈以防殘留物燃燒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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