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水電工程安全生產獎勵制度水利水電工程安全生產獎勵制度第一章第一條目的為切實有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強化各級安全生產職責,提高廣大員工參與局安全管理的積極性,全面推動我局安全管理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獎勵制度。第二條適用范圍凡我局從事水利水電建筑安裝施工和其他生產經營的單位 (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產業、設計、修造單位適用本辦法。在我局承(分)包施工的局外勞務組織、局基地管理和局機關有關處室、依照本辦法有關條款執行。對輸出勞務的單位和人員,可參照執行。第二章安全目標控制第三條各生產單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加強安
2、全管理的自我約束。采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措施,杜絕人身傷亡事故及對社會造成一定影響的惡性事故,消滅重大設備和其他事故,大幅度減少一般事故。第四條工程據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按照決策層、管理層、作業層各自的安全職責,逐級提出分解,一級向一級負責,嚴格考核,系統控制,有序運行。工程局局長向集團公司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努力實現上級下達的安全指標,局屬各單位和行政正職向工程局負責,積極實現安全目標,施工處,分公司、車間、作業隊的行政主要領導向本單位負責,保證安全生產指標落實到每個班組崗位和職工。第五條工程局根據各生產單位或工程項目的投資規模、單元工程因有危險等,確定年度或施工階段的安全文明考核指數,以“責任
3、書”的形式,在局年度安全工作會議上,由局長與各生產單位、項目部行政正職簽訂。按照分層控制的原則,生產單位也要以適當方式逐級簽訂安全責任書,層層把關,形成縱向到底的系統控制網絡。第六條考核期內,適用于全局安全考評的保證項目:1、按全口徑統計的各類事故控制在指標以內,安全管理工作有序,施工(生產)現場文明規范;2、無人身死亡和群傷事故,年千人重傷率在上級下達的指標以內,年輕傷傷害頻率(12%);3、 車輛交通事故不超過 5/百臺?年 (指一次事故造成重傷 1-2 人, 輕傷 3 人,經濟損失不足 30000 元無人員傷亡事故);4、機械電氣設備事故不超過 4 起/百臺?年(指修理費用一般設備 500-1000元;關鍵設備 1000-3000);5、無重大車輛、機電設備和火災事故6、無大面積的群體中毒事故;7、當年無新增職業病患者8、達到或基本達到水電施工企業安全文明檢查考評標準的有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