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施工方案編審制度專項施工方案編審制度1、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2、專項施工方案主要包含: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工程等,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3、專項施工方案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編制,方案應符合工程特點和實際情況,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4、專項方案編制完成后應先報公司(或分公司)相關專業部門審核,再報給公司(或分公司)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進行審批。5、公司審批后的方案還應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報項目監理部,經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6、分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若由分包單位編制,分包單位在履行編制、審核、審批手續后,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再報公司(分公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審批。7、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具體要求根據建質200987 號文件) , 項目部應對專項方案組織不少于 5 人的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對專家組論證意見由項目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完善,報專家組組長認可后還須履行報審手續。8、專項施工方案變更時,還應履行報審程序,經論證審查的應經論證專家組認可。9、專項施工方案在履行相關手續后,應由相關人員和單位簽字、蓋章。10、補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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