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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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5頁】.doc
1、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巖土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國家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批準建立。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 ,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注冊證書 ,從事巖土工程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第四條建設
2、部、人事部、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依照本規定對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的考試、注冊和執業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第五條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下設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巖土工程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巖土工程專業委員會) ,由建設部、人事部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及巖土工程專業的專家組成,具體負責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的考試和注冊等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的考試組織、取得資格人員的管理和辦理注冊手續等具體工作。第二章第二章考試與注冊考試與注冊第六條注冊土木
3、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第七條巖土工程專業委員會受建設部委托負責擬定巖土工程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編寫培訓教材或指定考試用書等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工作。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準與合格標準。第八條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第九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第十條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證書者,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