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審查制度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審查制度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1) 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2) 土方開挖工程;(3) 模板工程;(4) 起重吊裝工程;(5) 腳手架工程;(6) 拆除、爆破工程;(7)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對于“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審查制度”的具體要求,如對專家的要求、對論證結果的要求及相應的責任問題等,暫時還沒有更詳細的制度去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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