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質[2006]18號關于嚴格實施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的若干補充規定【2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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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質[2006]18號關于嚴格實施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的若干補充規定【2頁】.docx
1、1 / 2關于嚴格實施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的若干補充規定建質200618 號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嚴格實施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特制定以下補充規定:一、除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承包企業和混凝土預制構件專業承包企業外,所有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均應依法申領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二、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改制、合并、分立,應當自取得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交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重新按有關規定申請建筑施
2、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三、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承建工程項目的日常監督、巡查,因安全生產問題對同一企業三個以上 (含三個) 項目或同一項目二級以上 (含二次)做出限期整改、責令停工等處理的,應于作出最后一次處理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報告(跨省施工的,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重新復核違法違規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發現其不再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應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四、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
3、施工企業在本地區發生傷亡事故,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事故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到事故現場調查了解情況,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于事故發生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暫扣企業(包括總承包企業和發生事故的分包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五、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在外埠發生傷亡事故的,工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5個工2 / 2作日內將事故基本情況、企業違法違規事實(包括詢問筆錄)和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議,書面通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在接到通報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作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六、除暫扣、吊銷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實施外,其余種類的行政處罰仍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實施(包括對在本省施工的外埠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