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1. 建筑施工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2.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3.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
2、產條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2)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6) 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8)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
3、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服裝;(10)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11)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4. 企業進行生產前, 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供本制度第 3 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45 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制度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5.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 3 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