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物品遭遺失物業應對規章制度不完善承擔責任【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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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物品遭遺失物業應對規章制度不完善承擔責任【5頁】.doc
1、寄存物品遭遺失寄存物品遭遺失 物業應對規章制度不完善承擔責任物業應對規章制度不完善承擔責任寄存物品遭遺失 物業應對規章制度不完善承擔責任許多高檔居住小區的物業公司都有替業主保管寄存物品的服務,但是物業公司應當怎樣保管,業主在寄存物品時又應當注意些什么,很多人都不太清楚。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就一起發生在棕櫚泉國際公寓里的寄存物品丟失案作出了判決,物業公司雖然被判決賠償業主 1000 元,但與業主的損失仍有很大差距,這正是因為雙方在保管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過錯。2007 年 8 月 16 日 19 時 30 分左右,美籍華人莫某的朋友顧女士,在棕櫚泉國際公寓的服務前臺,將一個信封交當時值班的工作
2、人員黃女士保管。當晚 20 時左右,值班人員更換為陳某。次日上午 8 時 45 分左右,原告莫某到服務臺要求領回信封,但發現信封已經不見了。2007 年 8 月 18 日 14 時許,顧女士報案,稱存放在服務臺的財物被盜竊。公安機關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但未予刑事立案。原告稱,顧女士寄存的物品是還給自己的借款 1 萬元錢,信封有中國銀行字樣,還有一定的厚度,物業工作人員應當知道是 1 萬元錢。由于物業公司在保管區域沒有攝像頭,錢不知被何人拿走,物業公司有監守自盜的嫌疑,因此要求物業公司賠償 1 萬元。對棕櫚泉國際公寓進行物業管理的被告匯俊物業公司認為,當時物業管理人員接受的僅是一個信封,普通人
3、根本判斷不出里面是什么,顧女士也沒有說里面是什么東西。物業公司有規定,不能代業主保管現金,業主堅持的要向領班匯報。庭審中原告的證據無法證明里面剛好就是 1 萬元錢,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提供的同行人證言、事發當天的取款證明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實顧女士將 1 萬元現金裝入信封。但是信封字跡和信封的厚度,并非是判斷信封內物1品為現金的標志,因此不能證明物業公司已經知悉了信封中物品為 1 萬元現金。根據公安機關詢問筆錄,顧女士在寄存信封時也未對物業工作人員進行告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寄存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原告寄存大額現金,卻不事先向物業公司聲明,現在現金丟失,物業公司只須按照通常信封的價值進行賠償。但是,鑒于原告當庭明確案由為侵權損害賠償,而被告作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