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險源監控制度危險源監控制度第一條:為了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實現危險部位、場所、設備、設施等不安全因素的危險預知預控,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危險源管理是以控制危險因素為核心,針對生產過程中每個危險源點的危險物質、設備設狀態、作業環境、人的行為和安全管理等因素,實施有效的控制管理,并分級負責和督促檢查。第三條:危險源的確定一般考慮以下幾種情況:(一)容易發生人身傷亡、火災、爆炸、急性中毒等事故;(二)設備安全度低、作業環境不良、事故發生率高;(三)具有一定的事故頻率和嚴重度,作業密度高;(四)其他潛在危險大。第四條:根據危險源可能造成的傷害程度,將危險
2、源分為三個級別:重大級:可能造成多人傷亡或引起火災、爆炸、設備及廠房設施毀滅性破壞。中等級:可能造成死亡,或水久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終身致殘性重傷),或可能造成生產中斷(一個班以上)。一般級:可能造成人員永久性局部喪失勞動能力(傷愈后能工作但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重傷),或可能造成生產暫時性中斷(一個班以內)。第五條: 對危險源的危險分析可運用危險因素分析方法和事故模式分析方法。第六條:安全措施應根據“假想事故原因和條件分析”的結果制定。第七條: 危險源確定后, 由安全生產科組織填寫 危險源登記卡 。第八條:重大級危險源控制點,由項目經理審批;中等級、 一般級由安全員組織驗收, 報安全生產科備案
3、。按驗收合格簽署驗收意見的危險源登記卡 ,分類分級歸檔建立專門檔案。第九條: 對新項目必須在剛開工期間開展危險辨識及危險源斷定工作。第十條:危險源的控制管理應體現持續改進的管理思想。每年將根據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的變化情況,組織對危險源危險因進行分析、確認,對其控制措施、對策的有效性、完備性進行評價,并予以完善。第十一條:危險源的異動含升級、降級與撤點。第十二條:危險源擬異動前,應組織專業人員對危險因素及其危險性、安全控制管理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確認是否提出異動申請。第十三條:提出異動申請時,應填報危險源異動卡 ;升降級異動需同時填報危險登記卡 。第十四條:重大、中等級危險源的異動由安全生產科審定批準;一般級危險源的安全員審定。第十五條:在危險源控制區域目處應設立危險源警示牌。警示牌內容應包含危險源主要危險因素、 可能的事故傷害模式及應采取的主要指能對策。第十六條: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