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一、目的一、目的為了維護施工作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避項目事故風險,增強公司預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手段,特制定本制度。二、依據二、依據1、 建筑法2、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3、 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03】107號文三、具體規定三、具體規定1、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對象各項目經理部必須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 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保險費必須由項目部支付,不得轉移到安裝隊或由作業人員個人負擔。2、建筑意外傷
2、害保險的保險時限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故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3、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方式,投保地點和金額各項目部應根據自身項目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保險方式、選擇正確的保險公司、確定合理的保險金額,以便做到既確保被保險人能夠及時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又要維護公司和項目的切身利益,為此,結合建筑鋼結構工程和公司實際情況,特規定如下:所有項目部必須到所屬事業部所在地(企業所在地) ,選擇能提供建筑安全風險管理、事故防范功能的安全服務和有保險能力的保險公司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不宜在項目所在地購買;項目部和保險公司應本著平等協商
3、的原則,視工程規模、類型、風險程度和施工環境等因素確定投保方式,但一般情況下,原則上要求意外傷害保險必須采取不記名和不計入人數的方式進行雙倍投保,對于人員比較固定的隊伍,也可采取實名雙倍保的方式投保;無論采取何種形式投保,投保金額均不得低于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限額;所有項目部必須在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作業前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4、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索賠程序簡單,發生事故后各項目部應安排專人積極做好索賠服務,及時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和要求,確保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5、凡被保險人在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傷亡事故后,項目部必須及時組織上報,不得延報、謊報、不報。否則,一經查實,本次事故不享受公司安全互助基金賠付的權利。1、附表:6.1項目部意外傷害保險人員登記表 (說明:如果使用實名制投保方式,就將被保險人姓名等情況按本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