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現場安全防火制度施工現場安全防火制度為了保障施工現場防火安全,以利施工作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現制定下列規定:一、各項目負責人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工作,教育每個職工自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施工現場要建立防火領導小組,健全防火檢查制度,要定人員、定項目、定措施。二、各工地在組織施工時,應按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進行安全防火交底。三、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四、 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 保持消防車道暢通
2、無阻, 并實行消防值班,加強夜間巡邏。五、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筑場,必須經本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臨時木工間、油漆間、食堂間等易燃倉庫必須配置 2-4 只滅火機,建筑區域內每層不少于 4 只滅火機,落實專人負責。六、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物品距離不得小于 10米,與易燃物品的距離不得小于 30 米,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焊工必須執證上崗,無特種作業安全操作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七、每個工地要建立動火申請制度。一級二級動火必須報公司保衛部、生產安全部審批,三級動火有工地負責人審批,方可動火,嚴禁在屋頂上用明火熔化柏油。八、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并組織力量撲救,事故發生后,根據“三不放過”的原則,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并積極落實防范措施。九、項目部每月不少于二次對工地進行防火檢查,對檢查的內容、時間整改意見及整改后的情況要有臺帳記錄,檢查人員簽名。對一時整改不了的事故隱患要提出限期整改時間,未整改前要落實專人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