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1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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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1頁】.docx
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對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結合實際,我司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的特種作業人員是指:施工現場從事電工、焊工、登高架設、起重機械操作(司機、指揮、司索、安維、卷揚機)等作業人員。第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年齡滿 18 周歲以上;(二)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專業技術及實踐經驗;(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第四條 施工現場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經過具有國家安全生產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作業培訓, 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第五條 特種作業資格操作證書應當按規定接受發證機關的復審,到期未參加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證書無效。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遺失的,應及時到發證機關補辦。第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隨身攜帶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自覺接受建筑(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筑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第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持證上崗作業的,建筑(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 62 條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