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達山股份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完達山股份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工程項目工程項目第一節 總則第一條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完達山股份公司工程項目的內部控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工程項目是指完達山股份公司自營或發包建設的房屋、建筑物、發供電和輸變電工程以及需安裝調試的主要設備購置項目。第三條第三條 本公司的工程項目集中由完達山股份公司總部集中審批并組織或授權實施。第四條第四條 工程項目下列職務應當相互分離:工程項目預算的審批人應與編制人相分離; 工程支出的審批人應與執行人相互分離;重大合同必須由獨立于經辦人以外的負責人批準,必要時
2、可聘請法律顧問進行審核;工程項目的驗收人員應與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人員相分離。第二節 分工及授權第五條第五條 工程項目開工建設之前,必須經政府計劃部門批準立項,并取得相關的工程建設許可證,編制項目預算書,保證工程項目手續完備,證照齊全。?內部基建或設備改造是否也是?第六條第六條 預算金額在 100 萬元及以下的工程項目由公司的主管副總審批, 100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由公司董事長審批,500 萬元至 1,000 萬元由公司董事會董事集體審議決定,達到 1,000 萬元以上的要由股東大會批準。第七條第七條 房屋建筑物類工程項目一律采取發包方式建設;其他工程項目由公司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自營或發包
3、方式進行實施。無論采取何種建設方式,均應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實施工程監管,了解工程進度,監督檢查工程施工質量,確保工程施工嚴格按工程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建設。第八條第八條 完達山股份公司的工程項目由財務部組織會計核算,或根據工程項目的授權由被授權單位的財務部門組織會計核算。第三節 實施與執行第九條第九條 工程項目形成初步實施意向之后,公司應指定有關部門或聘請外部專家進行經濟技術論證,設計施工方案,編制工程初步預算,寫出書面可行性研究報告提交公司最高決策機構或其成員進行工程投資決策。第十條第十條 公司最高決策機構或其成員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各自的批準權限范圍內, 做出批準實施, 要求、 修改、 重新評估可行性方案或不予批準等決定。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公司的發包工程要盡可能采取招投標的方式,并在企管部和公司監事會成員的監督下進行公開的招投標活動, 招投標活動要注意審查投標人的施工資質、 技術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