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4【頒布部門】河南省建設廳/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法規文號】豫勞社監察200319 號【頒布日期】2003-12-17【實施日期】2003-12-17【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級別】規范性文件【全文】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建設廳關于建立建筑行業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切實解決建筑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豫勞社監察200319 號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設委員會:當前,建筑業已成為吸納農村富余勞動力的主要行業之一,建筑業的發展,離不開農民工的貢獻。但是,近年來,建筑業企業拖欠或無故克扣農民工工資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導致建筑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不斷增多,嚴重侵害了農民工的合法
2、權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影響著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1 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關于切實解決建筑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7 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小型礦山等企業勞動用工管理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通知 (豫政辦(2003)80 號)精神, 從源頭上治理和預防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經研究決定,在全省建筑行業中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切實解決建筑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參與建筑
3、工程項目招投標的建筑業企業和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都必須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二、每一建設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按下列規定繳納:(一)建設單位按工程中標價的 2%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二)總承建施工企業中標后,投標保證金(投標總價 2%)不再退回企業,直接轉為農民工工資保障金,若投標保證金不足中標價 2%,須補足 2%作為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三、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2 / 4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使用。四、建筑業企業在參與建筑工程項目招投標時,必須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問題作出以下承諾:(一)建筑業企業在競標時必須在標書中如實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資支付的情況, 需特別注明截止競標之日止, 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行為。(二)建筑業企業在競標時必須在標書中承諾中標后能夠及時、足額存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