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建工程的預防性衛生審查制度三建工程的預防性衛生審查制度一、目的為了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柞水縣國家公司的三建工程的預防性衛生審查。三、引用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四、制度內容(一)本制度所稱的三建工程是指可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引進、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二)建設項目一經立項,在可行性論證中,必須進行職業衛生論證,并向縣衛生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防評價報告。預評價報告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工作場所和勞
2、動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出危害類別的職業病防護措施。(三)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措施所需費用,必須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四) 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必須嚴格遵循職業衛生設計有關規范, 精心設計,對自己的設計質量負責。(五)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設計必須報送衛生行政部門職業衛生審查、經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后,方可施工建設。(六) 承擔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 必須嚴格按建設項目防護設施的設計施工,不得隨意更改或降低其質量標準。(七)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報送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八)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該經衛生行政部門同時驗收合格之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九)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