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一:建設工程糾紛主要種類和法律解決途徑1、行政裁決,即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2、行政處罰,即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程序對于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罰款是一種常見的行政處罰。具體的行政行為有:許可獎勵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投標資格、責令停止施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裁決行政處罰3、當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仲裁是最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爭議解決方式。4、 提出行政
2、復議的, 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5、行政訴訟即是所謂的“民告官”行政訴訟的被告與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原告則是作為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可能互易訴訟身份。6、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 主要針對財產糾紛而言 而人身關系糾紛多為不可處分性7、侵權糾紛,是指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侵權而產生的糾紛。在建設工程領域也易發生侵權 糾紛,如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對他方損害而產生的侵權糾紛。8、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主要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訴訟,而行政復議屬于行 政糾紛的救濟措施。9、在我國,調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調
3、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 及專業機構調解。10、行政調解施工方的 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作為第三方 行政調解11、仲裁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仲裁,無關地域和級別。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糾紛發生后,一方當事人提起仲裁的,另一方必須仲裁12、商事仲裁具有許多特點:自愿性、專業性、獨立性、保密性、快捷性、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 其中最突出的是自愿性13、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 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權限而給予的一種懲戒。并不是易引發行政糾紛的行政行為。14、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征是公權性、程序性、強制性15、民事訴訟一般分為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執行程序三大訴訟階段。16、行政許可,即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査,準 f 其從 事特定活動的行政管理行為,如施工許可、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