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安全措施監督備案制度施工安全措施監督備案制度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根據建筑法 、 安全生產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條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監督管理, 實行分級管理。 建設安全監督機構負責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第二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 應當將安全施工措施報建委進行審查。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 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 15 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措施報送建委進行備案。第三條報送施工安全措施應提供下列資料:(一)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表;(二) 供水、 排水、 供電、 供氣、 供熱、 通信等地下設施情況(附圖) ;(三)施工現場平面布
2、置圖;(四)施工現場所需費用計劃情況;(五)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外電防護、配電線路敷設情況;(六)施工單位安全方案,包括臨建設施、安全施工管理、安全防護設施等;(七)其他應提供的備案資料。第四條拆除工程在施工 15 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下列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建委審查, 各區每季度向市建委匯總上報拆除工程項目明細。(一)拆除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水電及設備管理等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包括安全技術措施、施工計劃、采用機械設備、揚塵控制、廢棄物堆放與清運等情況;(四)在拆除施工中需要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第五條中標施工企業應按照規定完成施工前期準備。 負責安全施工措施審查的市和區 (縣) 建委, 除依本制度審查報送的備案資料外,還應委托市或區(縣)安全監督機構到施工現場進行實地檢查。對現場情況和報送資料不符的,市和區(縣)建委不予審查通過,同時作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 7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在安全施工措施備案表加蓋公章予以認可。第六條對建設單位不履行規定的安全責任, 未報送安全施工措施或審查未通過的,市或區(縣)建委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拆除工程未進行備案的,不得施工。第七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