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生產安全技術管理責任制度施工生產安全技術管理責任制度1 各級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 對施工生產的安全負技術責任。2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必須經上一級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執行。3由于安全技術措施費用不落實,導致因工傷亡事故發生的,要根據實際的原因,追究公司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項目經理的責任;由于工地負責人無故不執行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導致因工傷亡事故發生的, 要追究工地負責人的責任; 由于安全技術措施本身的問題,導致因工傷亡事故發生的,要追究審批人的責任和編制人從代責任;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發現工地負責人無故不執行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既不監督落實,也不向主管領導匯報的,要追究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從代責任。4各級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要組織技術部門和技術人員分析研究發生因工傷亡事故的技術原因,并提出相應的技術防范措施。5各級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和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要認真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工地負責人以及各施工作業隊負責人學習國家、行業以及上級頒布的安全技術規程、規范、規定、標準等,并要積極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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