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交監管和使用實施方案(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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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交監管和使用實施方案(4頁).doc
1、東莞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交監管和使用實施方案東莞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交監管和使用實施方案(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稿)2008-03-2703:37:16(已經被瀏覽 104 次)一、目的意義一、目的意義根據國家、省有關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繳交、監管和使用的有關文件精神和我市物業市場發展的形勢,為了不斷提高我市物業管理服務的質量和水平,適應廣大業主對于物業管理服務日益增長的需求,保證物業維修的制度化,保障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提升全市人民的生活品質,創建和諧社會,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交、監管和使用等具體問題制定本方案。二、政策法律依據二、政策法律依據1、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1998 年第 13 號
2、,于 1998 年 10 月 1 日生效)第三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由物業建設單位按物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在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權時,一次性劃撥給業主委員會,其所有權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的答復(國法秘農函2007371 號)答復“2003 年 8 月 31 日物業管理條例實施前,廣東省范圍內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的繳交主體問題應當適用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2、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2003第 379 號,于 2003 年 9 月 1 日生效)第五十四條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
3、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繳交、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所制定。而建設部、 財政部只有 1998 年下發的 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建住房 1998213 號,于 1999 年 1 月 1 日生效),其第五條規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 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 165 號,于 2008 年 2 月 1 日生效)第七條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 5%至 8%。可見,以上法規的規定在繳交主體和繳交比例等方面存在差異,而且實施時間的銜接上也有些脫節,造成我省各地在執行上的混亂現象。三、目前我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征管的實際情況及存在問題三、目前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