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施工現場從事高處作業、 起重吊裝作業、 腳手架作業、帶電作業等危險作業的管理,嚴防事故的發生,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保障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職業健康安全,給職工提供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中鐵建設集團鄭州分公司下屬各項目部的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第三條各項目部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及責任制; 針對施工中不可接受風險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 工程施工前要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安全室負責施工現場安全日常監督檢查和指導。第二章編制依據第四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 、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 、 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及集團公司相關規定要求制定。第三章危險作業場所分類第五條建筑施工主要危險作業主要包括:1、高空作業(高度在 2m 及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2、基坑開挖及動土作業;3、起重吊裝作業;4、大型設備的安裝、拆除作業;5、腳手架搭設、拆除作業;6、大模板支撐體系搭設、拆除作業;7、金屬焊接、切割及動火作業;8、用電作業;9、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第四章危險作業申報、審批程序第六條項目經理部必須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 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項目
3、部工程經理、工長、專職安全員必須深入現場指揮、指導作業。在實施危險作業前,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 ,制定安全措施。第七條在危險性較大分項工程開始施工前, 項目經理部必須按要求編制施工方案, 并履行審批手續 (具有一定規模的危險性分項工程,須組織專家論證) ;第五章危險作業的實施第八條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 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第九條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第十條作業前, 項目部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第十一條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 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第十二條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