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事故處理指引1、定義1.1 工程事故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因為責任過失而造成經濟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傷亡事故、機械事故、質量事故、急性中毒事故等。1.2 重大工程事故由于工程倒塌或報廢、機械設備毀壞、安全設施不當等,造成1人死亡或三人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工程事故,為重大工程事故。2、工程事故現場處理2.1 采取有效應急措施,保護、疏散人員和財物,防止事故擴大;2.2 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治;2.3 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可進行拍照或錄相,以便進行事故調查和原因分析。3、事故報告3.1工程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必須用最快的時間報告施工單位上級部門、監理單
2、位和甲方工程部,不得隱瞞不報。3.2 工程部經理(甲方代表)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項目所公司總經理和管理公司總經理。3.3重大工程事故發生后二十四小時內,工程部甲方代表應督促施工單位寫出書面報告,用最快捷的方式報告其上級主管部門、當地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勞動(如有人身傷亡)部門。4、事故調查及處理4.1 按照國家建設部第3號部令規定:重大工程事故由當地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4.2 施工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一般工程事故的調查和處理。4.3 工程事故調查包括以下工作: 對事故現場進行技術鑒定; 分析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人員及財產損失情況; 查明事故性質、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者; 提出事故善后處理意見及預防再次發生的措施; 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的建議意見; 寫出事故調查報告。4.4 工程事故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范措施不放過”的三不放過原則。4.5質量事故的處理應按當地政府質量監督機構的規定執行。由質量問題引起的重大工程事故,由施工、設計、項目所在公司工程部、監理單位共同提出善后方案,經質監站同意后實施。由質量問題引起一般工程事故,由施工、設計單位提出善后方案,經項目所在公司工程部、監理單位同意后實施,報質監站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