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章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印章的使用范圍及審批程序,明確印章的使用責任,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印章是指企業公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專用章、銷售合同專用章、技術專用章,其它印章一律不準刻制、留存。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億達投資公司及所屬企業。第二章 印章刻制第四條 印章刻制須填報印章刻制申請表,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批準后,投資公司及本地所屬企業印章由投資公司管理部負責刻制,異地所屬企業印章由該公司人事行政部負責刻制,并將預留印鑒報投資公司管理部備案。第三章 印章保管第五條 投資公司及本地所屬企業公章由投資公司管理部統一保管。異地所屬企業公章由該公司人事行政部負責保
2、管。第六條 投資公司財務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投資公司計財部保管,所屬企業財務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由該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第七條 投資公司及本地所屬企業合同專用章由投資公司計財部統一保管,異地所屬企業合同專用章由該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第八條 所屬企業銷售合同專用章由該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第九條 所屬企業技術專用章由各公司人事行政部負責保管。第十條 投資公司及本地所屬企業印章保管人由投資公司總裁批準,異地所屬企業印章保管人由該公司總經理批準。印章保管人的確定和變更須報投資公司管理部備案。第十一條 投資公司及所屬企業印章保管人須與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簽訂印章保管人責任狀,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
3、任。第四章 公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條 公章使用范圍1、企業上報、下發的正式文件。2、定期財務報表、審計、統計報表。3、上報的經驗介紹、事跡材料、情況匯報等材料。4、銀行貸款、抵押、擔保等材料。5、勞動聘用合同。6、工程預決算書。7、其他相關文件或材料。第十三條 公章使用要求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各所屬企業總經理簽發授權委托書,明確公章的使用范圍及審批權限。2、投資公司及所屬企業使用公章時,須填寫大連億達投資有限公司公章使用審批表。一般事項經公司總經理審批(投資公司經總裁審批)后,可以用印,特殊事項須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審批后方可用印。3、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出差不在公司時,必須有臨
4、時授權委托書,在此期間用印的材料需復印備份,事后補簽審批手續。4、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臨時不在公司,又沒有采取授權委托的情況下,因業務緊急需馬上用公章的,必須經公章主管部門負責人與總裁或被授權人聯系并征得同意后方可用印,事后補簽審批手續。5、公章原則上不準帶出公司。必須帶出時,本地所屬企業須經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異地所屬企業須經被授權人簽字同意后,由公章保管人攜帶公章與用印者共同外出用印。6、公章丟失時要立即向投資公司管理部和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聲明作廢。7、公章保管人有權對不符合格式要求和用印審批流程的材料拒絕用印。8、公章保管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蓋章、給空白信件蓋章、未經批
5、準加蓋公章。9、凡用印后的材料必須登記、編號,用印申請表與文件由公章保管人負責一同保存。第五章 專用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條 專用章使用范圍1、合同專用章適用于投資公司合同管理規定中所述一般合同及特殊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除外)。2、銷售合同專用章適用于投資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管理規定中所述商品房買賣合同。3、財務專用章適用以下范圍:1)轉帳與現金支票;2)各類匯款; 3)各種匯票; 4)發貨票、收據;5)稅務申報及繳納稅款單;6)借款協議及各種手續材料;7)其他相關文件、材料。4、法定代表人印章配合財務專用章使用。5、技術專用章適用以下范圍:1)公司下發執行的技術文件;2)現場需公司技術領導審查、批準
6、的技術文件;3)需存檔的除需使用公章以外的技術文件。第十五條 專用章使用要求一、合同專用章使用要求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字樣、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簽字字樣預留投資公司計財部備案。2、合同專用章保管人負責對合同會簽單與合同原件所載內容的一致性進行審核。3、合同專用章保管人負責登記合同專用章使用臺帳,載明用印時間、合同價款、用印內容、合同留存情況,并由經辦人簽字后,方可在合同原件上加蓋合同專用章。4、用印后,本地所屬企業合同及合同會簽單由投資公司計財部留存一份;異地所屬企業合同及合同會簽單由該公司財務部留存一份。二、銷售合同專用章使用要求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字樣、法定代表人的授權
7、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簽字字樣預留各公司財務部備案。2、各公司銷售合同專用章保管人負責對銷售合同會簽單與合同原件所載內容的一致性進行審核。3、各公司合同專用章保管人負責登記銷售合同專用章使用臺帳,載明用印時間、合同價款、用印內容、合同留存情況,并由經辦人簽字后,方可在合同原件上加蓋銷售合同專用章。4、用印后,各公司財務部存檔合同及合同會簽單一份。三、財務專用章使用要求1、投資公司及各所屬企業使用財務專用章必須經本企業總經理或被授權人批準。2、財務專用章保管人負責登記財務專用章使用臺帳,載明用印時間、用印內容、印件留存情況,定期向企業財務負責人匯報。3、用印后,各公司財務部存檔復印件一份。四、技術專
8、用章使用要求投資公司及本地所屬企業凡需使用技術專用章的文件,須經該公司相關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簽字后上報投資公司,由投資公司最高技術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用印;異地所屬企業需使用技術專用章的文件,須經相關技術人員及該公司最高技術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用印。第十六條 專用章原則上不準帶出企業,必須帶出時,須經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簽字同意。若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臨時不在企業,須由印章管理部門的負責人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聯系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帶出使用,待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回來后,履行補簽手續。第六章 印章的規范與銷毀第十七條 印章加蓋時要“齊年蓋月”,篇幅超過兩頁,要在文件正面加蓋“騎縫
9、章”。第十八條 印章需銷毀時須填寫印章銷毀會簽單,經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批準后,辦理印章銷毀手續。第七章 責任第十九條 若因印章保管人失職造成印章被盜用或濫用,保管人應負相應的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第二十條 印章使用審批人由于過失給企業造成損失的,由本人承擔經濟責任,嚴重失職的經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批準可解聘,觸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門處理。第二十一條 所屬企業如未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批準同意私刻印章,按情節輕重對當事人及主管領導進行處罰,若給企業造成損失的,由相關人員承擔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門處理。第八章 附則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投資公司管理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實行。附件:1、印章保管明細表2、印章刻制審批表3、印章保管人責任狀4、大連億達投資公司公章使用審批表5、授權委托書6、臨時授權委托書7、印章離司申請表8、印章銷毀會簽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