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金審批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明確資金審批過程中的職責權限,規范資金審批程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大連億達投資有限公司及所屬房地產公司。第二章 原 則第三條 投資公司及所屬公司須編制年度、季度、月份資金收支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后執行。第四條 投資公司及各所屬公司資金審批的原則是嚴格執行經總裁批準的月度資金收支預算,逐項審核資金支出,控制成本費用,確保企業經營計劃和工作目標的實現。第五條 各所屬公司用款部門在申請用款前須具備合同、協議、預算、決算、計劃、終結協議等條件,并在財務部門有備案。第三章 程 序第六條 資金審批程序1、材料、設備采購費用審批程序,詳見審批表1;2、已竣工
2、程費用審批程序,詳見審批表2;3、在建工程費用審批程序,詳見審批表3;4、管理費用審批程序,詳見審批表4;5、前期費用審批程序,詳見審批表5;6、銷售費用審批程序,詳見審批表6;7、固定資產購置審批程序,詳見審批表7。第四章 職 責第七條 資金審批職責1、用款部門負責人準確填寫費用審批表,并對付款項目的真實性、必要性,履行合同、協議、預算、決算、計劃、終結協議的準確性,申請金額的合理性負責。2、預算負責人確認預算、決算、計劃完成的情況,審核已完成工程量和造價,提出付款意見,對提前和超額付款負責。3、財務部根據合同、協議、預算、決算、計劃、終結協議及實際履行情況準確填寫付款方式、匯款賬號、開戶銀
3、行,并對付款對象和累計付款金額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4、合同負責人根據合同、協議、預算、決算、計劃、終結協議實際履行情況,提出付款意見,對是否按約定付款和合同、協議、終結協議與付款的一致性、準確性負責。5、項目負責人依據合同、協議、預算、決算、計劃、終結協議結合分管項目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工程造價、工程進度、工程質量提出付款意見,對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降低項目成本負責。6、申請用款部門的分管副總根據合同、協議、預算、決算、計劃、終結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核,提出付款意見,對分管工作實際完成情況、資金使用及項目成本控制負責。7、財務總監負責審核各部門審批的款項是否符合合同、協議、預算、決算、計劃、終結
4、協議所規定的付款條件,對超額和提前付款、工程尾款、保修款控制、各種費用的執行標準,付款憑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資金來源負責。8、總經理負責審批各部審核的各項付款,對履行合同、協議、預算、決算、計劃、終結協議的合理性、合法性、月度資金收支預算的及時性及資金使用效益和成本控制負責。9、投資公司業務部負責審批各所屬公司超過額度的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對合同、協議、預算、決算、計劃、終結協議的執行、在建工程已完成造價、已竣工工程決算值負責。10、投資公司計財部負責審批各所屬公司超過額度的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對資金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成本控制負責。11、投資公司財務副總裁負責審批各所屬公司超過額度的預算
5、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對各所屬公司審批的款項是否符合合同、協議、預算、決算、計劃、終結協議所規定的付款條件,資金預算的執行情況及成本控制負責。12、投資公司總裁負責審批各所屬公司年度、季度、月度資金收支預算及超額度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對履行合同、協議、預算、決算、計劃、終結協議的合理性、合法性,月度資金收支預算的及時性及資金使用效益和成本控制負責。13、出納:各公司在履行完上述會簽程序后,出納按審批表中總經理或投資公司總裁審批意見付款,同時收取發票,發票須經用款部門負責人、分管經理、財務總監、總經理審核簽字后,報銷入賬,審批表進行存檔。第五章 權 限第八條 資金審批分為預算內(投資公司總裁批
6、準的月度資金收支預算)和預算外(月度資金收支預算以外的支出)資金支出,審批權限及額度如下:一、大連所屬公司預算內資金審批權限序號付款項目預算內資金審批額度所屬公司審批權限投資公司審批權限各部門總經理各部門總裁1材料、設備采購費用20萬元以下起草、會簽授權批準備案授權20萬元以上起草、會簽審核審核、備案批準2已竣工程費用10萬元以下起草、會簽授權批準備案授權10萬元以上起草、會簽審核審核、備案批準3在建工程費用30萬元以下起草、會簽授權批準備案授權30萬元以上起草、會簽審核審核、備案批準4管理費用20萬元以下起草、會簽授權批準備案授權20萬元以上起草、會簽審核審核、備案批準5前期費用20萬元以下
7、起草、會簽授權批準備案授權20萬元以上起草、會簽審核審核、備案批準6銷售費用10萬元以下起草、會簽授權批準備案授權10萬元以上起草、會簽審核審核、備案批準7固定資產購置5萬元以下起草、會簽授權批準備案授權5萬元以上起草、會簽審核審核、備案批準以上含此數(如在建30萬元以上報批是含30萬元,審批表格中為舊的未改),以下不含。二、預算外資金審批投資公司及本地所屬公司預算外資金支出須報投資公司各相關部門及計財部審核,經財務副總裁核準,報投資公司總裁批準后,各公司財務部方可付款。三、異地公司預算內資金50萬元以下及預算外資金5萬元以下,由企業總經理審批;50萬元以上的預算內資金及5萬元以上的預算外資金須報投資公司各相關部門及計財部審核,經財務副總裁核準,報投資公司總裁批準后,各公司財務部方可付款。四、各所屬公司如有急需用款事宜,不能及時辦理款項審批手續,經投資公司總裁同意,各公司可以先付款,之后補辦相關手續。五、投資公司計財部定期對各所屬公司資金審批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檢查監督,強化資金審批管理,明確資金審批的權限及責任。第六章 附 則第九條 本制度由投資公司計財部負責解釋。第十條 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