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不合格品處置管理制度17.1 項目部應對現場發生的不合格品進行處置并管理。17.2 現場發生的不合格品包括物資不合格品、檢驗批不合格品和施工試驗檢測不合格。17.3 現場物資不合格品指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以下情況:1 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驗收標準;2 不符合建設單位的要求;3 不符合項目物資計劃規定的要求。17.4 現場檢驗批不合格品指檢驗批質量不符合施工驗收規范規定要求,包括建設和監理單位、建設行政主管質量監督部門、公司和項目部(檢查)人員提出的質量問題。17.5 現場施工試驗檢測不合格指對分部分項工程進行的施工試驗檢測,不符合相關施工規范、規程和標準的規定。(詳見施工試驗檢測管理制度)
2、17.6 物資不合格品的處置,物資設備部應采用以下方式:1 拒收、退貨或報廢;2 限制使用范圍或降級使用;3 讓步處理(加工使用或改變用途)。17.7 檢驗批不合格品的處置,工程管理部門應采用以下方式:1 嚴重影響工程質量時,進行返工、返修或加固處理。處理前應制定技術方案并與建設和監理單位溝通協商;2 工程質量不符合施工驗收規范要求,經設計單位核算確認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時,應與建設和監理單位溝通協商,要求作讓步處理;3 現場施工條件不允許返工、返修,檢驗批質量不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僅影響外觀時,應與建設和監理單位溝通協商,要求不作處理。17.8 施工試驗檢測不合格發生時,應采用檢驗批不合格品處置方式,處置完工后應進行二次施工試驗檢測。17.9 檢驗批不合格品和施工試驗檢測不合格處置后,工程部應要求建設和監理單位重新組織按技術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17.10 建設單位提供的物資屬不合格品時,適用本制度。17.11 物資設備部、工程管理部門應分別建立不合格品管理臺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