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質量持續改進6.1 質量信息收集和管理工作6.1.1 公司應建立質量信息管理平臺,采用信息管理技術,通過質量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提高質量管理水平。6.1.2 質量信息的收集、傳遞、分析與利用 6.1.2.1 收集的信息應包括:1 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規章制度等; 2 工程建設有關方對施工企業的工程質量和質量管理水平的評價;3 各管理層次工程質量管理情況及工程質量的檢查結果; 4 施工企業質量管理監督檢查結果; 5 同行業其他施工企業的經驗教訓;6市場需求; 7 質量回訪和服務信息。 6.1.2.2 項目部應通過報表和網絡及時收集、傳遞質量信息。6.1.2.3 公司應通過對質量信息的分析
2、進行評價和利用。6.2 項目經理部應分析和評價項目管理現狀,識別質量持續改進區域,確定改進目標,實施選定的解決辦法。6.3 質量持續改進應按公司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的方法進行。6.4 項目經理部對不合格品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公司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控制不合格物資進入項目施工現場,嚴禁不合格工序未經處置而轉人下道工序。 2 對驗證中發現的不合格品,應按規定進行鑒別、標識、記錄、評價、隔離和處置。3 應進行不合格評審。 4 不合格處置應根據不合格嚴重程度,按返工、返修或讓步接收、降級使用、拒收或報廢四種情況進行處理。構成等級質量事故的不合格,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置
3、。 5 對返修或返工后的產品,應按規定重新進行檢驗和試驗,并應保存記錄。 6 進行不合格讓步接收時,項目經理部應向發包人提出書面讓步申請,記錄不合格程度和返修的情況,雙方簽字確認讓步接收協議和接收標準。7 對影響建筑主體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應邀請發包人代表或監理工程師、設計人,共同確定處理方案,報建設主管部門批準。8 檢驗人員必須按規定保存不合格品控制的記錄。6.5 糾正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設計人、質量監督部門提出的質量問題,應分析原因,制定糾正措施。 2 對巳發生或潛在的不合格信息,應分析并記錄結果。 3 對檢查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或不合格報告提及的問題,應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糾正措施。 4 對嚴重不合格或重大質量事故,必須實施糾正措施。 5 實施糾正措施的結果應由項目技術負責人驗證并記錄;對嚴重不合格或等級質量事故的糾正措施和實施效果應驗證,并應報企業管理層。 6 項目經理部或責任單位應定期評價糾正措施的有效性。6.6 預防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項目經理部應定期召開質量分析會,對影響工程質量潛在原因,采取預防措施。 2 對可能出現的不合格,應制定預防措施并組織實施。 3 對質量通病應采取預防措施。 4 對潛在的嚴重不合格,應實施預防措施控制程序。項目經理部應定期評價預防措施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