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7異地工作管理規定異地工作管理規定 2 2編制人編制日期審核人簽發人修訂記錄修訂記錄日日期期修訂狀態修訂狀態修改內容修改內容修改人修改人審核人審核人簽發人簽發人1181.1. 目的目的為規范異地工作人員的管理,促進公司內部文化和管理經驗的交流和傳播,加強重點崗位和骨干員工的客戶體驗,保障公司業務的順利運作及隊伍建設的增強,支持當地人員的培養,特制定本規定。2.2. 適用范圍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及分公司的所有異地工作人員。3.3. 名詞解釋名詞解釋異地工作異地工作:指由于工作需要,由業務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司批準,離開原工作地點到其他城市的公司業務部門所在地工作。4.4. 異地工作人員資格
2、及審核異地工作人員資格及審核4.1. 符合以下條件和情況的,可屬于異地工作人員4.1.1. 由于公司業務需要,統一安排人員到異地工作。4.1.2. 待聘崗位在當地招聘困難,有必要從公司其他地區派遣人員,且派出和派入部門總經理都認為派遣員工在當地不可或缺。4.1.3. 部門確認對公司業務和員工個人發展有益處,安排員工到不同地區輪崗,并要明確輪崗后員工崗位目標,輪崗時間在三個月以上(含)。4.2. 審核以上情況均需人力資源中心審核, 且所有外派人員派遣前半年考核成績須在 “符合要求”以上。5.5. 異地工作類型異地工作類型5.1. 長期外派:外派期限為三年以上(含)。5.2. 中期外派:外派期限為
3、一年以上(含),三年以內。5.3. 短期外派:外派期限在一個月以上(含)、一年以內。5.4. 一個月以內的異地工作,可以按長期出差的方式操作。1196.6. 外派期間待遇外派期間待遇6.1. 補貼外派補貼方案:2000 元/月b(地區系數)b=0.9 華東區、華南區、北京b=1.0 西南區、華北區(不包括北京) 、華中區b=1.1 西北區、東北區6.2. 住房詳細規定參照xx 地產集團異地派遣員工宿舍管理規定執行。6.3. 探親6.3.1. 外派的員工自派出日起,每年可報銷本人或直系親屬共計兩人次的探親路費,外派人員有子女者,每年可增加報銷一次子女探親路費,只限子女本人使用。6.3.2. 報銷路費標準按不超過派入部門所在地與外派員工派出地之間往返普通機票(含機場建設費、保險(限家屬)的價格標準實報實銷,機場到住所之間的交通費報銷額度限 150 元以內。6.3.3. 探親費報銷由編制所在部門